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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2年2月1日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其中约定:甲应于2012年5月9日前付清全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2年2月1日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其中约定:甲应于2012年5月9日前付清全

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12年2月1日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其中约定:甲应于2012年5月9日前付清全部剩余工程款270万元。因甲未按期付款,乙于2013年12月5日向甲送达催款函。2014年1月9日甲书面复函同意付款但请求延期支付。据此,乙追款的诉讼时效从( )起算。
  • A、2012年2月1日
  • B、2012年5月9日
  • C、2013年12月5日
  • D、2014年1月9日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本题中,因乙于2013年12月5日提出请求而使诉讼时效第一次中断;又因甲于2014年1月9日书面请求延期付款使得诉讼时效第二次中断,据此,诉讼时效应自2014年1月9日起重新计算。故D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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