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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施工企业与乙承重机厂签订了一份购置起重机的买卖合同,约定5月10日甲付给乙100万元预付款,6月2

甲施工企业与乙承重机厂签订了一份购置起重机的买卖合同,约定5月10日甲付给乙100万元预付款,6月2

甲施工企业与乙承重机厂签订了一份购置起重机的买卖合同,约定5月10日甲付给乙100万元预付款,6月21日由乙向甲交付两辆起重机,但到了5月10日,甲经调查发现乙确已全面停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甲可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A、终止合同
  • B、转让合同
  •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 D、请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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