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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建设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材料款期间,建设单位经

在某建设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材料款期间,建设单位经

在某建设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材料款。期间,建设单位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供应商遂暂停供应建筑材料,要求先付款,否则终止供货。则供应商的行为属于行使( )。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 B、先履行抗辩权
  • C、不安抗辩权
  • D、先诉抗辩权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于保护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但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该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存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现实危险威胁为条件。根据《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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