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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价值30万元的汽车一辆,为开饭店筹集资金,2009年5月20日,甲将该车抵押给乙,借款20万元,

甲有价值30万元的汽车一辆,为开饭店筹集资金,2009年5月20日,甲将该车抵押给乙,借款20万元,

甲有价值30万元的汽车一辆,为开饭店筹集资金,2009年5月20日,甲将该车抵押给乙,借款20万元,未进行登记。6月23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借款1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2日,甲将该车送去修理,因未交1万元的修车费,车被丁留置。该车经变现,得到3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应按乙20万元、丙10万元的顺序清偿
  • B、应按丁1万元、丙15万元、乙14万元的顺序清偿
  • C、应按丁1万元、乙丙各14.5万元清偿
  • D、应按丁1万元、乙20万元、丙9万元的顺序清偿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不登记不生效。所以乙的抵押权并未生效,仍为一般债权。抵押权丙的权利优先于乙的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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