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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一套与债权人乙签订了抵押合同,甲为抵押人,乙为抵押权人,并办理抵押

2010年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一套与债权人乙签订了抵押合同,甲为抵押人,乙为抵押权人,并办理抵押

2010年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一套与债权人乙签订了抵押合同,甲为抵押人,乙为抵押权人,并办理抵押登记。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双方也签订了抵押合同,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关于该房屋的抵押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甲乙之间的抵押权和甲丙之间的抵押权都有效
  • B、甲乙之间的抵押权有效,甲丙之间的抵押权无效
  • C、甲乙之间的抵押权无效,甲丙之间的抵押权有效
  • D、甲乙之间的抵押权和甲丙之间的抵押权都无效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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