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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2004年

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2004年

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2004年9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2004年9月28日,建筑公司按时竣工,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但开发公司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由于建筑公司的总经理与开发公司的总经理私人关系很好,建筑公司没有去催要这笔工程款。到了2007年3月1日,由于资金紧张,建筑公司向开发公司催要这笔工程款,但开发公司拒绝支付,于是2007年3月5日建筑公司提出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尽管应付这笔工程款,但由于建筑公司怠于行使权力,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已经消灭了它的胜诉权,开发公司可以不予支付。对此你认为(      )。
  • A、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始于2004年9月28日,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B、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始于2007年9月28日,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 C、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始于2004年10月12日,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 D、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始于2004年10月13日,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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