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工程竣工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甲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甲建筑工程公司为了偿还向丙建筑材料公司购买建筑材料的货款,将承包合同获得600万元工程款的权利让给丙建筑材料公司,并书面通知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来,该项目的竣工验收时被认定为不合格,而丙建筑材料公司向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债权遭到拒绝,则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 )。
A、合法,因为丙建筑材料公司和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B、合法,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C、合法,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D、不合法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