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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厂于200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双方约定由甲公司

甲公司与乙厂于200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双方约定由甲公司

甲公司与乙厂于200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的标的物是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双方约定由甲公司提货,提货日期是2009年6月1日。但是甲公司却在2009年9月1日才去提货。该商品在2009年3月1日、2009年6月1日和2009年9月1日的政府定价分别是1 000元/t、1 200元/t、1 100元/t。则甲公司应该按照( )来支付货款。
  • A、1 000元/t
  • B、1 200元/t
  • C、1100元/t
  • D、由双方送货到第三方所在地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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