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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乙1万元钱,双方约定于2002年5月20日清偿,到期后,甲并未归还乙后来到广州,2004年3月

甲欠乙1万元钱,双方约定于2002年5月20日清偿,到期后,甲并未归还乙后来到广州,2004年3月

甲欠乙1万元钱,双方约定于2002年5月20日清偿,到期后,甲并未归还。乙后来到广州,2004年3月15日,乙在广州出车祸,昏迷,经多方治疗于2005年4月20日恢复健康。乙对甲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
  • A、2004年5月20日
  • B、2005年3月15日
  • C、2005年5月20日
  • D、2005年6月25日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故应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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