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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

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

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10月20日前,乙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限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 B、10月20日前,乙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甲仍需履行
  • C、10月20日前,乙不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因标的不能而无效
  • D、10月20日前,乙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是违约责任。甲在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履行期限届满前,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后不能向乙交付房屋,且乙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符合默示预期违约的要件,所以乙有权要求甲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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