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名师互学网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名师互学网 > 建筑 > 二级建造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可以直接参照最后订立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 B、当事人就同一建设主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 C、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 D、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
  •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里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mshx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jianzhu/148024.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MSHXW.COM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