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具有以下特。强化执法监督,将司法监督、社会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融入对交通管理执法的监督之中。
(八)强化职能转变,退出一些事务性、收费性、审批性的工作事项。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停车场等经营活动。
(九)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原则。
统一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对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