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7月10日上午9时50分许,满先生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龙岗区龙城街道盐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与如意路交汇口时,郑武彬驾驶一辆商务车在此路口匝道转弯,由西往东。两车相撞,事故造成陈某、刘某和曹某3名乘客死亡。
满先生说,其开车经过事发路口时,信号灯显示为绿灯,因此通行。事发后,交警现场取证,发现他通过方向的信号灯偶尔出现红灯、绿灯同时亮的情况,但满坚称他通过时没发生这种情况。这份认定书简直漏洞百出!认定书还把其轮胎磨损列为承担责任理由之一,一没漏气,二没爆胎,又不是由于轮胎因素导致交通事故,这算啥认定?而对于被指超速,满先生说当时其时速约在30公里至40公里之间,道路两边未有任何限速标志,因此这方面认定也是没有道理的。
律师说法:若司机陈述属实信号灯主管部门应担主责
如果满先生所称其驾车经过路口时信号灯显示为绿灯,而涉事车辆另一方向也为绿灯,他确实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在信号灯故障导致事故的事实前提下,信号灯的主管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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