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3)
其实大家都明白因故停车后要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不这样做的少之又少。但做了是否是按规定做呢?这就是处罚的关键了。
所谓按规定使用灯光,是指因故停车后,应第一时间打开危险警告双闪灯提醒其他车辆不要靠近;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指在一般城市环路中要把警示牌立在车后50米至100米的地方,如果是高速公路则要立在车后150米以上的地方,如果是在晚上,这个距离还要增加一倍左右。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 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3)
空档滑行可谓是最顽固的行车坏习惯,一些老司机依然保持着这种从“化油器时代”流传下来的“省油技巧”,还将这种坏习惯传授给新手们。空挡滑行的危害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假如驾驶员在下陡坡时采用空挡滑行是相当危险的,没有发动机的阻力,车子将会越来越快。
至于熄火滑行就更不用说了,称其为“自杀行为”也不为过。假如被交警抓到这类行为,同样会被扣掉3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四):
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不得熄火或空挡滑行。
● 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6)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看路牌是相当不顾安全的行为,却总是有人“宁愿生命在倒数,也要把路看清楚”。与在高速公路上慢驶相比,停车的危害性要大上很多倍,因此交通法规对于这类行为处以扣6分的重罚。
●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6)
当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出现交通事故时,原来快速通行的车辆只能缓慢行驶。然而,总有一些自私的人喜欢占用路旁的应急车道往前加塞,将急于开往事故现场的救援车辆堵在后头。2010年4月1日实施的新交通法规将这类行为的扣分分值调整至6分,除了那些自私的驾驶员外,相信没有人会反对这个新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四):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总结:以上提到的大部分会被扣分的违章行为,在不少人眼中似乎都无伤大雅。我们可以发现,车主之所以会忽视这些违章行为,很多时候是侥幸心理在作怪,只为贪图一时方便,如此不守规矩的后果,轻则罚款扣分,重则酿成车祸事故。车主们与其花心思记下这些违章行为的扣分分值,不如记下这些高危行为并努力避免——不为自己着想,也想想家里盼着自己平安归来的父母妻儿。
●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1)
不用说,那些惹人厌恶的乱开远光灯行为肯定在此之列。《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已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应按规定使用远光灯。那么,我们在路上遇见的甚至自己也试过的开远光灯乱射一气的行为,就不只是素质低下的问题了,而且还是交通违法行为。
此外,近光灯、雾灯、转向灯、危险警告指示灯等的使用情况也有规定,并不能凭个人喜好而随心所欲地使用,这些灯光好比是汽车的“语言”,乱用这些灯光相当于让汽车乱说话,若其他车辆理解错误的话,引发车祸在所难免。看来,扣1分还是有些轻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五):
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 行驶中的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和车厢(-1)
“没关好车门和车厢也要扣分?”不少人看到这条规定后都会有这样的疑问,现在我们告诉你,这也是会被扣分的违章行为。如今我们在路上不时可以遇见一些没有将车门关好的车辆,这样的疏忽其实是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前段时间,网上流传过一些因没有关好车门而导致车内乘员甩出车外的视频,那种情况触目惊心,你还会觉得没关好车门是件小事吗?
车厢没关好的情况也不少,最常见的就是将车厢打开装载大件货物。一些私家车主习惯将买到的大件物品放在车尾箱内,车厢门关不上的话,会用绳子将其拉上,甚至完全打开了事。这样操作,不仅牺牲了车辆正后方的视野,而且装载物品也有甩出车外的危险,扣1分就是对这种罔顾行车安全行为的处罚。
●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避让行人(-2)
我经常听到身边人提到“国内驾驶员的素质都不咋样”,持有这种观的表述不太好理解,假如我换一种方式去表述的话,你就明白多了:我的车限载5人,已经坐满了,但还有一位朋友想蹭我的车到500米开外的公交车站,我同意了,于是车上挤了6个人。这样的情况就是载人数量超过核定人数,而且超载1人,刚好是20%。别说是载500米,就是载5米都不行,依然算违章扣3分。
不少人都有过类似经历,或蹭别人的车,或碍于情面让别人蹭车,这种行为只会害了车主;若路程遥远,安全系数也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了车主宝贵的分数,也为了自己的安全,务必拒绝这种超载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