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下: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九 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2000 3000元;六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20000元;五 二级伤残,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4000-5000元;一级伤残等级或者受害人死亡,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准则:1.多等级伤残的以最高等级为准;2.达不到伤残的,原则上不用给予精神损失费,但确实有必要给的话,不超过2000元;3.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相应减少精神损失费金额,若受害人负全部责任的,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视情况而定。相关热点:①交警乱判定责任怎么办②车辆定损金额谁说了算③定损员和修理厂的猫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