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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转让报废车,报废车出车祸全责吗

连环转让报废车,报废车出车祸全责吗

2015年某日,A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京B*****号二轮摩托车往东城区瓷器口方向行驶,碰撞到前方在路右侧行走的B,造成B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A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B无责任,但A 的身份一直无法查实,且肇事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B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肇事车辆京B*****号二轮摩托车所有人C、转让人D、E、受让人F连带赔偿B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289.65元。

肇事车辆所有人C辩称肇事车辆已报废,并于2010年委托他人变卖,虽然未过户,但已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无法操作出卖后的车辆安全,请求驳回B对其的诉讼请求;转让人D辩称肇事车辆已由其修理后于2010年抓卖给E,不同意B的赔偿请求;E辩称肇事车辆已于2013年用以旧换新的方式从某车行购买了新车,对肇事车辆之后的转卖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并不知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F未作答辩。

案件焦点

1.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谁,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何确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方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C将报废的京B*****号二轮摩托车出卖给D,D对该车动力发动机等部件进行修理后,将该车出卖E,E又将该车出卖给F。因F没有举证证明是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B致伤的肇事者,也没有举证证明其不是本事故的肇事者,故其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横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C、D和E以买卖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应对B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F赔偿B各项损失共计10075.65元,C、D和E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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