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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以“恶”小而为之

莫以“恶”小而为之

“莫以恶小而为之”,出自三国刘备文:“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句话讲的是做人的道理,只要是善,即使是小善也要做;只要是“恶”,即使是小恶也不能做。但将之作为本文的题目,我着实的有些纠结。不知那些开车的不良习惯算不算得上“恶”呢?

将近年关,我们不妨来个盘点,就说说我们对交通安全的相关报道所提及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诸多不良现象。表面上看,这些现象也许和“恶”靠不上边,但一分析,就发现这些现象一旦诱发就都关乎生命的安危,当然应属 “恶”的范畴。

近一年来,本刊几乎是连篇累牍的就酒后开车、醉酒驾驶、不系安全带、开车打手机刷微信、侵占应急车道、强行并线等陋习予以警示和批评,但似乎总有明知故犯者要踩法律法规这条线。我总在想,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微信等反复的警示,为什么还会有人屡犯?

或许有些人认为,喝酒是我个人的事,打手机刷微信是我个人的事,你操哪门子心,和你有一毛钱关系吗?毋庸置疑,当然和大家有关系!如果你关注过北京电视台“交通网事”“监视器”等节目的播出,就会发现,凡交警查到的酒后驾车者,那些酒驾者都会有避错的借口,不是说因家近,就是说中午只喝了一点点。然而测酒器的显示表明已是酒驾甚至醉驾,于是被罚款及扣分甚至拘役。为什要处罚要刑事拘留,因为发生的是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这难道不是“恶”吗!

2015年8月22日凌晨3时许,庞国钦为寻求刺激,在北京的二环路上,驾驶无牌照的雅马哈牌R1型摩托车,以最高时速达 237km的速度狂飙,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由东城区玉蜓桥出发,仅用时13分43秒绕行二环主路外环一周,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驶。这种既不顾及自身更不顾他人的危险驾驶行为难道不是“恶”吗!,我看应该算是大“恶”了。

驾驶员朋友们,当你驾驶着钢铁动力行驶在城市和乡村的公路上时,你所面对的是无数的活的生命,切不可疏忽大意,切不可以为自己的“不良习惯”无足轻重。所谓的“恶”,是因为你对他人的生命构成了严重威胁,有些行为甚至是作为刑事犯罪而量刑的。

试想,或许因为在你看手机的0.1秒时间里,车辆失控而发生事故,你再追悔又有何用?或许因为你占据了应急车道,而影响了严重事件的救援,你的自私所造成的恶果,即使终身自责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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