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醉驾入刑以来,长沙交警久久为功,整治酒驾、醉驾等涉酒驾驶行为,查纠力度持续加大,手段不断升级。
通过城乡异地用警、警种联动及守点与流动相结合的模式,聚焦餐饮娱乐场所周边道路、事故易发点段、城郊接合部以及农村道路等重点区域,突出节假日、后半夜等重点时间节点,以5+2、白加黑零点行动等特色手段,保持常态高压打击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曝光
节日返程连撞多车 醉驾加疲劳惹的祸
2015年10月7日,国庆黄金周最后一天的凌晨2:40许,咸嘉湖路江南公寓路段发生一起路边停靠的多台车辆连续被撞的事故。交警处警发现,肇事驾驶陈某某涉醉酒、疲劳驾驶,血液鉴定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96.8mg/100mL。由于黄金周节日期间亲友相聚,由于大量饮酒及过度疲劳,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临危操作不当,与停放在道路北侧的多辆机动车相碰撞,造成多车受损。最终陈某某被依法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责。
醉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8年11月22日6时18分,犯罪嫌疑人林某群醉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长沙市芙蓉区红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大汉建材城路段时,恰遇环卫工人陈某某在此路段清扫道路。由于林某群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驾驶,致使所驾车左前部与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群驾车逃离现场,后因车辆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浏阳河桥下双水湾小区前地段抛锚被芙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归案。经芙蓉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林某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05月23日,犯罪嫌疑人林某群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醉驾营运货车 他失去工作并被禁驾十年
2020年12月16日19:30许,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滨湖路与黄兴大道交叉口开展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在对一辆装载大型钢管的重型自卸货车驶向检查时,意外闻到驾驶人身上的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随后驾驶人姚某平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检测。据了解,驾驶人姚某平为某货运公司雇员,在滨湖路与石子铺路交会处一工地作业,当日应经理邀约在工地吃饭,期间喝了白酒,打算将车移停至果园镇浔龙河租赁站时,被交警查获。因犯危险驾驶罪,姚某平被判处拘
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也意味着他将因此失去赖以生存的工作,且终生记录在案。
两次醉驾终被判实刑 他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2017年10月17日2:20许,饶某某在天心区解放路苏格缪斯酒吧大量饮酒后,驾驶新买的无牌黑色荣威牌小轎车行驶至解放路的湘江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95.5毫克/100毫升。2018年1月31日,饶某某涉危险驾驶罪被天心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饶某某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饶某某因刑事犯罪被单位辞退。
刑罚执行完毕后,饶某某仍执迷不悟,2019年4月3日20:30许,饶某某晚饭期间大量饮酒后,驾车行驶至岳麓区枫林路麓云路口路段时再次被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其酒精含量呼气测结果为101毫克/100毫升,血液鉴定结果为115.9毫克/100毫升,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0日,岳麓区法院依法判处饶某某拘役三个月(实刑),并处罚金四千元。当特勤大队民警配合法院将饶某某移送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执行拘役刑罚时,他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连续饮酒后驾车 醉驾致事故被刑责
2018年12月15日,文某某与同事吃中饭期间喝了白酒,晚餐时又喝了啤酒,当晚21:40许,文某某驾驶小车沿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恒大雅苑小区北门路段时,遇行人徐某站在该路段东往西方向右侧车道内拦乘车辆,小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民警现场对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医院抽血鉴定结果为197.8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文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涉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起诉。文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醉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涉罪从重追刑责
2020年7月4日19:48许,刘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轿车沿岳麓区含浦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江山帝景小区东门人行横道地段,恰遇行人张某某沿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步行横道,由于刘某某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行驶过程中,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未提前发现正沿斑马线横过道路的行人,所驾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刘某某因怕被交警发现其酒驾行为,于是弃车离开现场,于当日22时才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抽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0毫克/100毫升。经岳麓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责任的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刘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8月31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 自伤还致人重伤
2015年12月1日19:05许,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血液酒精含量142.6mg/100mL)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长沙市开福区双河路由南往北行驶,与在此路段由南往北行走的陈某某、冯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重伤二级)、冯某某及李某本人受伤,摩托车受损及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醉酒后驾车两次肇事逃逸 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2月31日晚,周某某分别在饭店和KTV饮酒后,驾驶小车从沿星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望仙路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小车相刮擦,随后周某某继续驾车沿望仙路、龙禧路行驶,至龙禧路中段时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首尾相撞,后又驾车行驶至特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松雅湖小学前路段时,在超速行驶状态下与驾驶电动车正在逆行掉头的艾某某相撞,造成艾某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将车驶离现场约500米处后,下车逃跑至在滨湖路绿化带处。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知道无处可逃,周某某在约一个小时后拨打110报警投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检察機关已向长沙县人民法院对周某某提起公诉。
醉驾车辆失控撞墙 致车内人员两死两伤
2012年12月5日3:16许,曹某驾驶小车搭载欧某某、刘某某、李某三人沿三一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广电南门地段时,车辆失控撞上广电南门的围墙,致车内乘坐的三人被甩出车外,造成曹某、欧某某受伤,刘某某、李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鉴定结果显示,驾驶人曹某为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曹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以交通肇事罪从事追究刑责。
醉驾车辆被追尾 发生事故负同责
2016年6月29日1:40许,张某驾驶小车在长沙市开福区银盆岭大桥桥上由东往西行驶时,遇肖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王某、张某在前方同向行驶,小车与摩托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上肖某、王某、张某上三人受伤,其中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一周后死亡。经鉴定,肖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根据事故其他调查结果,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事故的相应民事责任。
醉驾超速 殃及旁车
2017年1月11日6:46许,任某某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未按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湘A2PFXX小车,沿湘江路由北往南行驶到创远景园路段时,因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在撞过中心护栏后与对向正常行驶的A小车相撞后,又推着护栏与相对方向的B小车相撞,A小车失控后与同向行驶的C小车相撞,造成四台车辆受损、四名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血液检测结果显示,肇事驾驶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2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被按危险驾驶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醉驾并有妨碍公务前科 嚣张驾驶人被数罪被并罚
2014年11月16日12时许,肖某驾车在雨花区某小区碰撞了一名老人,肖某将老人送至诊所简单治疗后送回小区,在交警现场勘察交通事故时,肖某用脚踢警车门,并砸坏警车挡风玻璃。经调查,肖某涉嫌醉酒驾驶及阻碍公务,被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立案办理。在取保候审期间,肖某2015年8月15日第二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案发后寻衅滋事,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治安拘留1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十个月。在等候收押期间,2016年7月21日22时许,肖某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沿韶山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植物园路路口时,闯红灯进入路口,遇黄某某驾驶车辆沿植物园路由东向南正常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肖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检验,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最终,肖某因多次犯危险驾驶罪,由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合并执行拘役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