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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真相来了......

【提醒】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真相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了指导意见。其中受到关注的是,这份量刑意见对什么样的醉驾属于“轻微”程度,提出了这样的表述: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消息一出,不少媒体就将其冠以“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标题,进行传播。一时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争论。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

“醉驾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进来的,是“危险驾驶罪”的一部分。从法律条文来看,危险驾驶罪有二种情况。一种叫做 “追逐竞驶”,另外一种就是今天要说的“醉酒驾驶”,并且请注意,法律对“醉酒驾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简单地说,只要“醉驾”,就要入刑。

只要您还时不时地出门应酬,都应该在这几年里,切身感受到了这一法律条款的威慑力。不管是政府官员、社会名流还是普通老百姓,交警查酒驾让你吹气,发现所吹气体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就立即抽血复检;确定还是超标时,就予以刑事立案,入刑没商量。“醉酒一律入刑”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样传开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上存在不同的解读,对于这份“指导意见”的法律效力,不同专家也持不同的看法。

新指导意见何时会影响到每个人?

阮齐林告诉记者,在执行层面上,依旧存在诸多可预见的障碍因素。首先是,“轻微”醉驾的客观标准还未落地,其次是,由于司法审判存在惯性,在全国范围内、在短期时间里,醉驾定罪不会有太大的改变。

一个最严峻的挑战,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甄别,什么情况下定罪,什么情况下不定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标准没有搞清楚的话,它是不能轻易使用的。

我们也了解到,其实对于醉驾情节轻微免刑事处罚,各地方已经行动起来了。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先后出台了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随后,重庆也采取跟进措施。新规中明确,惩治“醉驾”犯罪,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醉驾入刑”法规变化

2011年2月 醉驾和飙车入刑:《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属醉驾: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017年5月 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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