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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全责的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车主很委屈:为什么要承担10%的责任?

和全责的非机动车相撞,机动车车主很委屈:为什么要承担10%的责任?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城市交通体系的完善,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到城市务工,同时人们对汽车的需求量也正在不断地提高。

因此,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成为一样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当然,随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日益普及,道路上的车流量也是与日俱增。相联系的,则是交通事故的频繁产生。

那么,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时,非机动车要承担全部责任,而机动车也要承担10%的责任,这是什么原因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这条法律法规的问世,很明确的是为了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利益。

但是,每当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事件时,人们总是会主动地将责任目标锁定在机动车驾驶人身上,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后,首要的咨询对象也为机动车驾驶人。久而久之,该条款往往成为认定机动车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致命杀手”。

其实,在很多情况下,事发的起因完全不能归咎到机动车主身上。现在许多城市均划分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而且不难观察到在许多街道小区里,有横幅的宣传,亦或是交通安全知识手册的发放等,使得现在多数以上国民的交通安全知识常识都了然于心。

但是,许多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不顾道路上交通信号的指示,随意大胆的与机动车争抢车道,甚至还会在机动车道里“见缝插针”,严重影响了机动车的通行条件与有条不紊的交通秩序。在这种情况下,交通事故往往就会在不经意间发生。试问,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真的应该担负相应的法律与道德责任吗?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有仇富心理,也就是说非机动车主认为机动车主的经济条件优越,在双方还未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法前,机动车主就是理所应当的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其次,在处理机动车肇事责任的问题上,都会强调保护生命的尊严,贯彻人文主义思想,即最大限度的来保护弱者权利。而非机动车则成为了人们思想当中的重点保护对象。

殊不知机动车主的违章行为是如何的肆意,甚至已然威胁到了机动车主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

再者,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说明机动车在为了避让而产生不必要的人身损伤和财产损失的前提下,与非机动车发生了碰撞,那么该事故就应当由非机动车车主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在非机动车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即使双方发生碰撞,即使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利益有所损害,责任也不能推卸到机动车主身上,于情于理,让其承担10%的责任都是有待商榷的。

目前,在我国的城市的许多地方,道路交通信号、道路通行设施都有许多的不足之处。因此,需要机动车主与非机动车主,同时也包括千千万万的行人,在出行时一定要遵守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发生碰撞等意外交通事故。

路权原则作为目前车辆与行人通行的基本原则,划分路权也是为了保障行人与车辆的交通安全与道路畅通。我国立足国民的根本利益,出台了大量的原则与法律法规,那么提升我们的交通安全意识是不是也应该从此时此刻开始做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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