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被告人徐是B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2009年3月1日,原告A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某将其持有的公司4%的股份以2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乙公司股东会一致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09年3月2日获得批准。
[聚焦]
1.原告A公司营业执照未经年检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本案中,原告是否具有与被告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资格?
2.原告A与被告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前是否必须进行登记?
3.股权变更登记是徐和B公司的法定义务吗?
[短评]
该协议立即生效。
记者:本案中,被告能否辩称原告A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未年检,无民事行为能力?
审判长刘光寿: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于法人终止时消灭。我国法律法规确实规定了企业年检制度,但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经过年检不一定受到限制。《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检验报告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第(十)项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办理年检。拒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企业虽然没有年检,但只要在工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年检或者营业执照没有被吊销,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记者: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能在登记后生效吗?
记者: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日期是受让方取得股东权利的时间吗?
刘光寿: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即新股东权利的取得。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有效转让是指股权转让,即受让方成为新股东。还涉及到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履行。受让方要完成股权的“交割”,即完成产权变更,受让方可取得股权,成为股东。
记者: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什么时候可以取得股东身份?
刘光寿: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公司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是公司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新股东的认定通过特定的股东名册实现。以公司股东名册为依据,开展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因此,只有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后,受让人才能取得股东资格和地位,履行股东的职责和义务,从而取得对抗公司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后,才能取得股东资格。
股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
记者: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几种形式?
刘广寿:股权转让是公司存续期间经常发生的事情。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的相互转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即公司股东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依照法定程序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取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记者:两种股权转让的程序是一样的吗?
刘光寿:不一样。有限公司具有人类合伙的特征。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公司法》第72条对两种不同形式的转让规定了不同的程序。第一,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转让方只有告知公司的义务,没有其他限制性条件。二是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未按上述程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因程序存在缺陷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股权变更登记有几种?
刘广寿:股权转让要经过两个登记程序。一是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即《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公司内部变更登记;另一种是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股权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通常称为外部注册。
记者:股权变更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刘光寿:它最大的作用就是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股权受让方取得了不同领域对抗的法律效力。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是股东权利的证明文件。因此,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内部登记)使股东取得对抗公司的效力;工商登记的变更使股东具有对抗外界的效力。
记者: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刘光寿:这些限制性条件散见于《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在公司的股份不得随意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除特定情况外,公司不得购买公司股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在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中,中国公民个人不能成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该法还规定,中外合作者一方转让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和义务的,必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股权部分转让后,外方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也规定,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
商业银行的投资限制。《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注册提交文件
记者: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工商登记需要哪些法律文件?
记者: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步骤?
记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刘光寿:股份公司的特点是开放性和合资性,股权转让相对复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向工商部门登记;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我国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没有统一的法规和市场。一些城市尝试成立产权交易所,办理当地统一的股权托管和转让,对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管理和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分享到:上一篇:强制转让股权的价格确定?
接下来:办理股权转让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推荐书、合作协议样本、股东贷款协议、股东出资转让协议
(一)· 股东投资设立公司协议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样式二)· 干股协议书(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