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分类:
子分类:
返回
名师互学网用户登录
快速导航关闭
当前搜索
当前分类
子分类
实用工具
热门搜索
名师互学网 > 合同 > 服务合同 > 其他合同

婚姻法立法原则,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立法过程

婚姻法立法原则,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立法过程

内容提要:对我国婚姻法进行修改和重构,既有迫切的必要性,也有现实的可行性。在立法思路上,应当顺应现实的呼唤,肯定婚姻法向民法典的回归,改变现行法律过于简略的规范形式,加大其中财产关系调整的比重,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应增设人身份以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完善亲属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以利于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

鉴于我国现行婚姻法技术上的不足、内容上的欠缺和操作性不强,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法律界就提出了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动议。经过十余年的审议、讨论和理论创新,不仅形成了正在逐步达成共识的立法建议,而且推动了收养法的颁布、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重要司法解释的出台。在此背景下,对我国婚姻法进行系统、全面、完整的立法重构,既有迫切的必要性,也有现实的可行性。笔者拟在学术专家和同仁多年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简要阐述婚姻法的宏观立法思路和具体方案的重构。

一、中国婚姻法的宏观立法思路

由于调整对象的内在规律、法律规范的技术特征、社会的变化发展等客观要求。,针对现行婚姻法由于历史条件等因素造成的主观缺陷,婚姻法的完善不能再局限于一些微观具体问题的点滴修改和补充,而应在宏观整体意义上突破现行婚姻法的技术惯性和内容框架,首先进行婚姻法的基础重塑和再造,从而实现立法理念的更新、价值重心的转移和对现有模式的超越。其基本思想可以表述如下:

(1)将婚姻法改为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使法律名称与其规定和调整的对象和功能相一致,概念的逻辑或词源内涵和外延准确统一,规范体系的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相协调,避免在理解和适用上人为的牵强附会和歧义扩大,实现法律名称的科学准确命名、国际通用和合理传承。

(2)顺应我国民法典的充分准备和现实呼唤,重新认识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肯定婚姻法对民法典的回归。长期以来,一般认为中国婚姻法受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立法体例的影响,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独立地位。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法律环境、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综合作用的产物,也是民法发展相对不足的表现。不可否认,这一思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现在的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姻法的独立地位受到了理论和立法实践的双重冲击,面临着新的选择。应该说,自1996年《民法通则》公布以来,正式宣告了婚姻法回归民法,确立了我国婚姻法在立法体系中应当是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完善婚姻法,首先应把握其定位,妥善处理其与民法通则、其他民事规范以及未来民法典的关系,使作为民法分支的婚姻法成为专门的民法。

(3)改变现行法律笼统、抽象、简略的规范形式,纠正传统立法经验传承的“粗而不细”的立法倾向,将政策原则由“粗放型”改为“精细型”法律规范,使应有的法律规则尽可能详细、准确、具体,贴近调整的社会关系,典型的一般规则不至于成为无用或宣传/[

(4)明确身份关系的具体内涵,增加财产关系的比重。一方面,现行婚姻法重于相对身份法,但对身份关系没有基本的规定。与身份空相关的权利义务非常模糊,难以看出其独特的法律内涵,使得身份权名存实亡。另一方面,亲属与财产的关系只是一个轮廓,呈现出明显的被忽视的倾向。因此,新的立法必须符合中国市场经济模式的发展和物质利益对婚姻家庭亲属产生强烈影响的现实。在明确亲属这一公民社会最后的身份王国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涵的基础上,要实现从强调伦理关系和人身关系到强调利益和财产关系的转变,加强亲属财产法的立法,确认和保护亲属的财产权益。应调整婚姻家庭领域的物质利益冲突,创造良好的微观经济秩序,使亲属财产法跟上社会经济的运行轨迹,以纠正现行法律在这方面的严重缺陷。

(5)保留必要的程序性规则,充实实质性规范内容。调整亲属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婚姻法,以实体法为基础,重在明确界定各种亲属之间的静态权利义务,调整这些权利义务的相互作用和变化。因此,婚姻法的完善应着眼于充实实质性的规范内容。但是,亲属关系不是空产生和消灭的,而是某些法律行为或事件造成的。许多亲属关系或财产关系,如收养、婚姻、监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等,都与特定行为有关,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干预,需要一定的公示形成或登记管理程序的介入。因此,现行婚姻法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立法模式仍是可行的、合理的,新立法中必要的程序规范仍应予以保留和完善。

(6)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并存,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婚姻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无论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都应以主体的权利为价值标准和规范重点,旨在确认和保护主体的身份权及其相关的财产权益,因而具有传统民法的“私法”属性。因为婚姻家庭亲属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不同于市民社会的价值或利益规律,它源于人类关系秩序的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而不是有目的的利益关系。其存在和功能具有鲜明的公法秩序、社会保障和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的价值观被直接纳入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自治”的自律性和授权性与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和义务性是同构的、不可分割的。因此,在修改婚姻法时,既要注意与民法一般价值体系的一致性,又要保留自己固有的功能规则,做到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

(七)规范结构的合理配置,积极的确认、引导和消极的禁止、保护相互呼应,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律秩序。婚姻法作为一个综合性的规则体系和秩序模式,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无论是在整体结构上,还是在必要的具体制度条款上,都应该合理、恰当地配置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承担、处理和制裁三要素,使规范结构完整、简洁、稀疏,使一般的、典型的法律行为或关系模式既一般又透明,又具体又可操作,从而设定一个普遍的行为模式。确保婚姻法有明确的重点和控制力,有效地鼓励和诱导人们的行为选择方向,确认和保护人们合法的积极行为,约束人们的消极行为,制裁和纠正人们的违法行为,创造积极的法律秩序。这既是科学严谨的立法技术的形式要求,也是法律关系主体把握、观察、执行等实践结果的要求,是法律规范社会化的基本前提。

(八)现实性和前瞻性同时并举,从而实现既有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又有变革前景的基本取向。完善婚姻法首先是近十年来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发展转型的现实需要。这些需求既现实又不可避免。因此,新的立法应当充分反映变化着的现实,并且能够调整和规范作为其社会背景的现实生活。我们不能设计一个只在未来使用的方案,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再去适应,而不顾现实生活的实际需要,否则方案就失去了应有的现实意义。但与此同时,法律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导向性,不能反复无常,这就要求立法要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婚姻法作为一部关系到每个家庭、每个人的普遍基本法,在对社会生活和人民利益的反思中,既能限制和容纳现有的现实,又能充分考虑到根据社会发展规律可以预测的必然发展趋势,提供明确的指导规范,使社会生活朝着这个方向前进。这是法律生命力的重要体现和保证。

(9)民族传统与国际趋同相结合,既保留了固有法的特征,又容纳了继承法的干预。众所周知,婚姻法与社会公序良俗、民族文化传统和固有伦理道德密切相关,具有鲜明的地域和民族特色及传统伦理内涵。任何国家任何时期的立法都不能忽视这一规定,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国家的认同而失效。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孕育了丰富的、为世人所称道的婚姻家庭习俗和道德文明,世代相传,为人们所用,构成了法律意识的源泉和婚姻法运作与适用的社会基础。我们在立法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点。同时,随着国际社会各类交往的不断扩大,跨国人际交往日益频繁,法域间的文化碰撞和法律适用成为常态。各国法律相互渗透吸收的现象越来越明显。“任何原本只包含国内因素,因而只能由国内法调整的问题,都可能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各种国外因素,因此各种跨国法律问题从资本和技术的国际流动、人类环境的共同保护、国际资源的共同利用和开发、跨国公司行为的规范、国际犯罪的共同预防和惩罚,到个人的婚姻和继承等等,不一而足。并非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仅仅从国家保护主义的狭隘立场上解决,国家保护主义驱使各国政府接近或同意许多法律原则及其价值观,并为国际社会的法律趋同提供了先决条件。”[1]新的婚姻家庭?⒎ㄓ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⒁93。

第二,重构我国婚姻法的具体立法方案

重构我国婚姻法,需要在宏观层面把握上述基本思路的基础上,突破现有法律的粗线条,在微观层面拓展和构建各项具体制度。这些具体制度涉及很多方面,不可能面面俱到。作者选定了它的轮廓,并拟定了以下具体方案:

(1)扩大基本原则:基于婚姻家庭直接涉及人际关系、个人隐私、公益保护等社会基本问题,具有私法自治和公权力干预的双重性,在现有五项基本原则和“四个禁止”的基础上,应确立身份权保护、个人隐私不可侵犯、公序良俗不可侵犯三项基本原则,使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更加充分和彻底。

(E)更新家庭系统:这一类别的内容很多,其中以下方面比较突出:

(1)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和对外事务的管理需要,应统一诸多法律规范中频繁使用的父母和家庭成员的划分及其法律地位和责任,在亲属法中设置宗法制度,以非强制性的规范形式确认家庭结构及其内部人际交往,使父母和亲属有一定的角色定位和责任分工,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团结。

(2)确认家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家庭不仅是一个伦理实体,也是一个经济实体。它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全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根据家庭在现实经济关系中的表现,它作为一个经济实体有几个层次:第一,它只是一个生活和消费单位;二是自给或半自给的生产生活单位;三是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内有生产经营、分配消费关系,对外有商品交换关系,在社会中扮演不同的经济角色;四是以家族为单位扩大的合伙企业和私营企业,内外经济利益关系复杂;第五,在公民承包、租赁企业、个人、家庭、集体和国有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经营模式中,家庭的地位、责任和权利是多元化的;第六,在农村生产经营中,出现了家庭集约化生产经营的联合结构,表现出家庭的新性质和新特点。不同层次、不同关系中的家庭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不同的经济地位和不同的作用,涉及一系列纵向与横向、内部与外部的法律关系。如何识别、引导、规范和监督他们,亟待法律明确规定。

(3)亲属法应全面调整家庭财产关系。第一,现行婚姻法一般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过于原则和抽象。说明范围看似清楚,其实真的不清楚,还得进一步揭示清楚。其次,夫妻除了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之外,还有占有、管理、使用、收益等多项实质性权力,这些权力在市场经济、家庭生活、人际关系的网络中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法律应当分别予以确认和调整。第三,男女在社会、家庭、经济地位上正在变得平等,个人的物质利益被自己看重。约定财产制的形式逐渐增多,对夫妻之间约定财产的形式、内容、范围、条件和效力必须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立法应提倡婚前财产和约定财产的公证或登记程序。第四,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还有婚前财产、独有财产、恋爱或订婚期间的财产、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等特殊类型的财产。但现行法律均未涉及,应予以补充。因此,建议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总体上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婚前财产制和婚后财产制、特殊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等几个系列,并限定婚后所得的法律范围,其中夫妻一方婚后继承、赠与、遗赠的财产不能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五,区分婚姻期间夫妻债务的性质、形式和范围。ハハハハぜフ㳧ǚǚ࿥뜶ֶֶハハハハハハハハハハハハハ12聪明,聪明,聪明,教,撇,找,问,礁,丛,樱桃,背诵,卸载,笑,玩,υττττττττττττττ,τττ,τττ,τ,τ,τ,τ,τ,ゲゲネԇԇ㉓㉓㉓㉓㉓㉓㉓㉓㉓㉓㉓㉓㉘㉘㉘㉘㉘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www.mshxw.com
本文地址:https://www.mshxw.com/hetong/99687.html
我们一直用心在做
关于我们 文章归档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c)2021-2022 MSHXW.COM

ICP备案号:晋ICP备20210032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