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禁利用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等交通工具从事非法客运经营。
二、禁止载客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在环城路和长虹十字至北转盘、人民路至铁路十字路段通行。
三、严禁非法生产、组装、拼装和改装机动三轮车、电动三轮车和人力载客三轮车;严禁非法销售电动三轮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
四、电动三轮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按机动车处罚。严禁无牌无证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对无牌、假牌驾驶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的,或者无驾驶证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扣留驾驶人。
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三轮车不得非法载人,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公里。
六、广大群众应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等非法客运交通工具。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乘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被扣留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处理被扣留的车辆。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市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阻碍人民警察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