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院长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诉讼应当以“四个坚持”为指导,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贯彻学校党委的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行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坚持依法治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常务理事会主要由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会长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要求决定召开何种会议。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院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条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会长、副书记组成。与党委主席办公室主任一起参加会议。一般情况下,理事会会议应在主席和副主席出席时举行。如遇特殊情况,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会长、副会长不少于二人。
总统办公室将由总统和副总统出席,办公室主任将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列席。一般不少于3名副会长、副会长出席会议。
第七条行政会议议题涉及相关单位的,在讨论相关内容时,可以通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非主要负责人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与会者可以就会议主题进行介绍、解释或提出建议。参加专题报告的参会人员根据办公室通知等待会议,以便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及时到会。
第三章会议议事范围
第八条院务会议的业务范围
1、研究讨论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与学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决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2.贯彻校党委的决定和建议,提出具体实施措施。
3.研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件和报告,征询党委的意见和建议。
4.在党委领导下,负责研究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法。
、学习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及全院相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和重要文件的报送。
6.讨论批准教学计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竞赛训练和重要科研项目的设立和实施。
7.研究教职工人事调配、奖惩,拟定教职工队伍建设、机构调整、干部任用、全校编制计划。
讨论批准招生和就业计划,研究学生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9.审查和批准学期和会计年度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基本建设和资金;重大项目(10万元以上)审批、预算资金变更、学校财产发展规划、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资金筹措和审计工作。
10.审批重大外事活动。
1.审议精神文明建设、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等规划和重大措施。
12.关于分管副行长中期和中期突出工作的汇报。
13.总统、副总统和各部门要求常务理事会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第九条行长办公会议的业务范围
1、研究解决学院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意见实施过程中的专门问题。
2.研究讨论需要提交理事会或党委审议的重要事项或院长认为需要提交理事会或党委决定的事项。
3.研究学院的发展规划和教学、培训、科研、后勤、人事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思路。
4.审批-10万元维修项目及一次性支出-10万元。研究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中的重要问题,在建项目的预算,学校年度预算中的支出,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听取和研究主管领导、部门、部委、研究所、学校和行政部门关于行政工作的报告。
6.审批学院行政部门发布的行政文件、规章制度。
7.研究行政工作的年度和学期总结及计划安排。
研究一般人事安排。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条会议议题由校长直接提出并确定,或由分管校领导向校长提出,或由校办公室根据上级指示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由校长确定。行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报院长确认。理事会提出审议重要事项的议题前,应当征求党委书记的意见。
第十一条各部门对需要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议题,应提前准备详细的背景材料、基础数据、各类文稿和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应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经院分管领导审定后,由院党委、院长办公会审核,提交会议。除临时会议外,医院会议的议程安排和书面材料应提前2天以上送达与会成员。
第十二条原则上,理事会会议应根据预定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结论。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常务会议每个议题一般由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先汇报,再由分管院领导说明,然后进行议题研究。出席者
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明确决定。
第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对议题进行总结和集中讨论。如果在重要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他一般应该推迟做出决定。经过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他应该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分管院领导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列入会议研究的相关议题原则上顺延。但分管领导请假时要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告知主持人。
第十六条涉及参与者本人或其亲属利益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当议事内容涉及机密事项时,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第十七条理事会研究重大问题或者提交党委决定的事项,如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出席会议并达成一致意见的,会议研究结果经党委书记提出后,可以不提交党委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党委和院长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工作。
第十九条为简化行政层级,精简各类会议,提高行政效率,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一般不召开会议。必须开的会,尽量缩小范围,时间不要延长。
第五章会议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条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会议的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原则落实,落实结果向主席报告。明确科室负责的,由党委和院长办公室传达督促,落实情况及时向院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因故不能完成会议决定时,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向主席说明,也可提出复议要求。因情况紧急,需要临时调整原决定的,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时通知。
第二十二条常务会议的决定,一般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由党委和院长办公室主任核稿,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应提交院领导,并根据会议内容下发相关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党委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