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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公司合作合伙协议书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范本,公司合作合伙协议书

合伙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 并且是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注册的 _ _ _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_ _ _ _ _ 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合伙人讨论是否续签。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营业场所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 _ _ _ _ _ _ _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 _ _ _ _ _ _ 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_ _ _ _ _ _ _ _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 _ _ _ _ _ _元。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年月日之前存入银行账户

第十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利润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建立财产和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当年税后利润(亏损):

(一)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二)法定公益金-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享)。

第十三条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2)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分配和债务分配发生变化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应当出具合伙委托书。

第十六条企业事务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签订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制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的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议聘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投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合伙事务、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通过,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但是,当争议双方的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一方有权做出裁决。

第十七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事务执行和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二)有权查阅帐簿,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三)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销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该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中止执行。

第十八条合伙期间,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3)除非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违反上述条款的,其经营所得的利润归合伙企业所有,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劝阻听者,其他伙伴可能会决定被删除。

第十九条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房地产;

(二)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出资的加入、退出和转让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需要所有合伙人的同意;

(2)原合伙人告知新合伙人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签订入住协议;

(四)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有正当理由才可以退伙;

(二)退出合伙企业,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伙的合伙人进行清算,返还退伙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的亏损或者债务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结算后进行结算;

(6)无论退股合伙人如何出资,由全体合伙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退股合伙人返还货币或实物;

(7)合伙企业法

有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名义退伙。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转让出资的条件是: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其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三)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的,视同合伙企业;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方在修改合伙协议后成为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出资转让后,企业合伙人必须达到《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的解除;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再具有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企业解散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进行,确定清算负责人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按照收集债权、清偿债务、清偿所欠税款、归还职工工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企业发生亏损或者无力偿还债务的,无论合伙人出资多少,首先以企业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未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应当在1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合伙企业注销。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生效,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额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额的0.0%向企业支付违约金;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并造成损失外,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各种不可预见且发生后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直接影响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协议的,根据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作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并延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应根据公认的定义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必须出具本协议,不得违反本协议或者擅自提出新的变更,但法律有关规定可以免除其责任或者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除外。

违反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XI争端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本着有利于合伙企业发展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附加

第三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情况和变化,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因退伙、加入或者变更合伙协议,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或者变更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一式_ _ _ _ _ _ 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相关部门留存一份,备案一份。

合伙人(签名):_ _ _ _ _ _合伙人(签名):_ _ _ _ _ _ _

签署地点:_ _ _ _ _ _ _ _签署地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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