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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司经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高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为个人及股东利益,失职、渎职、错误或欺诈,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本人虽非直接当事人或涉案人员,但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查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本制度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的行为,如越权审批、越权决策、法定程序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经营失误是指经营管理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的相关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及其他股东以各种形式投资于公司的权益,以及公司及子公司依法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损失。
第六条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责任和权利对等的原则
3。调查每一个错误的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6。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的实施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和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相关的信息,提出相关方案,并向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层和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不定期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向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越权决策、法定程序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
2。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的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
3。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
4。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担保及关联交易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失职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失误;
6。因失职导致公司财产被骗取、盗窃或浪费;
7。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
。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和工作责任事故的调查按照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调查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经理办公会议相关规则讨论通过的事项,属于集体决策,但该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范性文件、内部控制程序或客观事实,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公司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决策层或经理层的责任,但在表决时提出异议并有明确理由并记入会议记录的个人除外。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出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或者错误的,、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或差错更正的原因和影响,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披露,并披露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情况。
第四章问责的形式和类型
第十三条类型
1。知情批评:
(1)董事会内部的批评
(2)监事会内部的批评
(3)经理室会批评
(4)公司系统内的批评;
2。警告并限期整改;
3。记过、降级、罚款;
4。损失赔偿;
,请求驳回:
(1)24个月内,中国证监会已两次出具警示函或进行监管谈话。
[/h(2)24)24个月内受到深交所2次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公开谴责。
(3)24个月内4次受到公司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并负有领导责任。
(4)有证据证明专业能力不足、管理不善或违反承诺。
()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6)擅离职守
(七)隐瞒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管理责任。
()授权不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无效的人员,或者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九)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监管信息以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公司负责人发生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可将上述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一并实施,具体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根据事件情况决定。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廉洁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公司负责人发生职务变动或离职时,公司法律与审计事务管理部门应对其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对相关经济活动负有的直接和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如发生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因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但不足以追究责任的,公司办公室将对负有经济责任的人员进行诫勉。
第十六条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被调查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公司及子公司决策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职权批准,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投资、交易或关联交易,给公司及子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相关责任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行政、司法机关调查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情况,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改正;
3。确实是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
,因行政干预或者当事人确实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6。根据相关议事规则,证明在相关决定的表决中提出了具有明确理由的反对意见,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巨大,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
2。尽管反复教育,他仍拒不承认错误;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
4。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五章问责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因内部员工和机构举报提出责任追究的,公司办公室和公司审计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意见应当执行,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反馈有关情况,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公司负责人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和审计部按照前条要求共同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问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并向公司反映。上诉期不影响判决的执行。经过调查,如果确实是错的,公司会改正,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