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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旅游合同(云南省外旅游用)

境内旅游合同(云南省外旅游用)

编号:________________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供云南省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省外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经备案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只能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6.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旅游报名须知

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2.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书面同意证明。

4.签订合同时须付清全额旅游费用,合同方可生效。

5.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6.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出发前组团社通知旅游者。

7.旅游者应保存好本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三条 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1.乘车(机、船)

(1)游客应按安全管理规则乘车(机、船);就座时礼让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带好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因不能按时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游客在乘车途中,切勿与司机闲谈,切勿催促司机开快车及违章行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系好安全带,以免发生意外。

(4)在交通工具临时停靠期间,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请勿远离。

(5)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或自由活动时,应关好车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避免遗失、被盗。

2.住宿

(1)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安全转移的路线。

(2)注意检查酒店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报告;如因酒店条件所限未能配备,请游客小心谨慎,防止发生意外。

(3)沐浴、洗漱时小心地滑,以免发生意外。

(4)贵重物品应寄存酒店总台或自行妥善保管。

(5)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告诉陌生人;出门或睡觉前要锁好门、窗。

(6)发生火灾或地震等紧急情形时,应科学自救,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

3.饮食

(1)在行程中购买、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卫生安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饮品、药品。

(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用餐时应注意地滑。

(4)旅行社不应安排饮用烈性酒;对因游客自行饮酒发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游览

(1)团队旅行时游客不得擅自离团、脱团;如果特殊原因离团,应征得导游人员同意。

(2)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合的时间和地点,认清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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