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_ _ _日期:_ _地点:_ _买方:_ _地址:_ _电报:_ _电传:_ _卖方:_ _地址:_ _电报:_ _电传: 本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买卖下列商品:第一条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单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第二条合同总价第三条原产国和制造商第四条装运港第五条目的港第六条分批装运:转运:第七条包装供应的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潮、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 以确保货物不会因上述原因而受损,并完好安全地到达安装地点。 由于包装不当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应由卖方承担。 第八条唛头卖方必须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油漆印上包装号、尺寸、毛重、净重、起吊位置、字样“此端朝上”、“小心轻放、保持干燥”以及下列唛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根据CF条款:装运后,买方将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1)买方应在装运日期前30天通过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合同总额的%,占 信用证将在收到下列单据并经审核后在中国银行兑付(如果是分批装运,将按分批装运的比例兑付) A.全套可转让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抬头为白色,空以白色背书,并通知到达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个包装的数量、毛重和净重。 由制造商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质量证书一式三份 E.完整技术文件交付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船后立即发给买方的装船通知的电报/电传副本。 G.在cif条件下:一套完整的保险单,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 (2)装运后10天内,卖方应通过航空邮件空寄送上述单据三套(F除外),一套给买方,两套给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在收到合同规定的并经双方签字的验收证书后,应在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共计 (4)根据本合同第15条和第18条规定,买方有权在付款时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迟交货物罚款。 (5)在中国发生的所有银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所有银行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40天将预定船名及其运输路线通知买方,由买方确认。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二十天通知买方预计交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装运件数以及每件的重量和尺寸。 (3)卖方必须在装运完成后48小时内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货物的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装运日期。 (4)如果任何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运日期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的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寸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5)根据CF条款:如果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遵守第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买方未能及时对货物投保,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目的港的所有卸货和内陆运输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1)每批货物必须包装和装运下列英文技术文件一套:a .基本设计图纸 B.接线说明、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零件的制造图纸和说明 D.备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护说明 (2)此外,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卖方必须以航空挂号邮件空的方式将第(1)条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寄给买方或最终用户 否则,买方有权拒绝开立信用证或拒绝支付货款。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条款卖方必须保证所供应的货物是用一流的材料和一流的技术制造的,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各方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与合同规定一致。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运行和维护的条件下,卖方必须给予合同货物正常使用的_ _天保证期,保证期从货物到达时算起。 第十四条检验(1)交货前,卖方/制造商必须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明书。 本证书不是货物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的最终依据。 或者卖方制造商必须将记录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书上。 (2)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应向中国商检局(以下简称商检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进行初步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果发现交付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_ _天内拒收货物,并向卖方索赔,但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负责的除外。 (3)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本合同第13条规定的保证期内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内部缺陷或不适当的原材料,买方将安排商检局进行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4)如果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原因,检验证书未能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买方应电告卖方延长检验期_ _ _ _ _天。 第十五条索赔(1)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由卖方负责,买方在本合同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检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的,卖方在征得买方同意后,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提出索赔:a .同意买方退货, 以合同规定的货币向买方偿还退货金额,并承担退货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等。 b .根据货物的低劣质量、损坏和买方遭受的损失金额对货物进行折旧。 c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换有缺陷的部件,并承担买方发生的所有直接损失和费用。 新零件的保质期应相应延长。 (2)如果卖方在收到买方上述索赔后一个月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卖方已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根据不可抗力影响履行的时间延长履行期限。 (2)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并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以航空挂号空的方式将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送交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以挂号航空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该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仲裁(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 (2)仲裁应提交至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程序进行仲裁,或提交至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3)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 (4)在仲裁期间,除争议部分外,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迟延和罚款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除不可抗力外,卖方同意支付迟延罚款的,买方同意迟延交货,罚款由议付行在议付时扣除,但罚款不得超过货物总值的5%。 罚款率为每周0.5%。 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 如果卖方的交货延迟超过规定的装运时间十周,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尽管合同被取消,卖方必须立即向买方支付规定的罚金。 第十九条附加条款(如上述条款与下列附加条款不一致,以后面的附加条款为准)注:本合同由双方于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签订 本合同以下第()款生效:(1)立即生效。 (2)合同签订后_ _天内,双方交换确认书后生效。 (3)买方:_ _ _ _卖方:_ _ _ _ _ _ _签名: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