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质权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贷款人》),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为保证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乙方自愿将其持有的借款人股份质押给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金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在重庆高枫水泥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附后)列明了股份的质押情况,该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1)甲方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补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全部被代偿债务为基数计算,自代偿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0%计算。
(2)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担保费..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费率计算。
动词 (verb的缩写)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于年月日在县工商局办理了其质押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将甲方相应地记入借款人股东名册。
6.其他特殊项目:
(1)股份转让的相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纠纷、查封、扣押、质权等。).
(3)质押期间质押股份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甲方补偿借款人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补偿后10日内协商折价或拍卖或变卖质押股份,乙方应积极配合。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实际价款应先清偿给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不足清偿的,甲方依法向乙方另行追偿不足部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或变卖的实际价款向甲方清偿后的余额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支付后1日内交付给乙方。
(5)借款人还清上述贷款本息后,甲方将在1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转让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上述担保贷款金额的%作为违约金。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他们将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贷款人和借款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签约地点: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