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_ _ _ _ _ _ _ _ _ _ _
借款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贷款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银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出质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因为_ _ _ _ _ _ _ _ _ _ _的需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贷款内容
1.贷款金额(大写)、用途、种类、利率和期限。
一笔钱
使用
种类
利率
最后期限
月(逐月)。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_ _ _ _ _ _结算。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
月球
太阳
一笔钱
年
月球
太阳
一笔钱
2.借款人应在提款前向贷款人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贷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应根据提款计划办理贷款凭证手续,并在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贷款金额以贷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动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进行还款;如果不是主动归还,出借人可以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使用但不限于以下资金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将_ _ _ _ _ _ _ _及其他动产和权利(详见《抵押物清单》)向贷款人质押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质物。主动质押担保的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抵押设定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押财产的评估值为_ _ _ _ _ _ _ _元,实际质押金额为_ _ _ _ _ _ _ _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担保权和孳息。
4.质押物无其他担保,权属无争议。
出质人应于_ _ _ _ _年_ _ _ _ _月_ _ _ _ _日前将质押财产移交给贷款人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为安全和方便起见,贷款人可将质押财产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方保管。
6.质押担保期间,质押财产由出质人投保,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专用账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担保。
7.根据《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应当登记的,出质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权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及其他合法质押手续,登记的质权存续期限应当与质押担保期限一致。
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质押财产。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者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押财产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或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变现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质权。贷款人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支取贷款时,有权根据第四条第十一款的约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因素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本合同保证期间,出质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本合同涉及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赔偿因自身过错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并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_ _ _ _ _ _ _ _%作为赔偿。
第五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同时,对于违约使用的部分,按日利率_ _ _ _ _ _ _ _ _ _计收利息。
3.贷款逾期且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贷款人对贷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 _ _ _ _ _ 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包括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
借款人通过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方式改变经营方式的,应最迟在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履行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和预防措施,以保护贷款免受损失。
6.借款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债务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的安全。借款人对外担保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且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和预防措施,以保护贷款免受损失。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贷款人应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贷款人未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借款人支付_ _ _ _违约金。
9.借款人有权向其上级行举报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清偿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展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后,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及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和出质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和出质人各执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方
借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名)
贷方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担保人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