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方:
借款人:
担保人:
借款人为了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聘请其作为担保人。贷款人已审查批准本合同,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0.1%,利息随实际情况而定。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贷款及还款期限
1.贷款期限为年月日,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一期年底前元
第二个时期结束前的袁
第三期结束前的人民币。
2.还款分期如下:
定期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的利率
一期年底前元
第二个时期结束前的袁
第三期结束前的人民币。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人将其作为抵押物,到期不能向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贷款人应将抵押物返还借款人。
2.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将贷款用于非法活动。
3.借款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
4.借款人有义务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应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报表和资料。
需要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贷款人追偿,贷款人有向保证人偿还的义务。
6.因经营不善关闭或者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应当优先偿还贷款,但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工作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修费用的除外。因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闭、停止、合并、迁移或撤销工程建设等设施,或因不可抗力事故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可向贷款人申请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并可免除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情节严重的,银行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2.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利息。
3.借款人利用贷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贷款人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能按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延期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向借款人收取的罚息相同。
2.银行和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贷款浪费或利用贷款合同进行非法活动的,要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根据借款合同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人占用的贷款及应付利息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并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合同一份交有关单位(如有公证或认证,应送公证或认证机构),一份留存。
贷款人:(公章)
代表:(盖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人:(公章)
代表:(盖章)
地址:
银行账户:
电话号码:
担保人:(公章)
代表:(公章)
地址:
银行账户:
电话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