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市(大型超市)肉类商品流通安全协议
超市(大型超市)公司(以下简称甲方):_ _ _ _ _ _ _
制造商和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_ _ _ _ _ _ _
为加强超市、大型超市肉制品的安全监管,有效控制“瘦肉精”、“注水肉”等不合格肉制品的流入,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保证按照b1406.3-XX“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制品安全要求”供应肉制品。乙方保证其供应的肉类产品来自非疫区,检验及相关检验证书齐全;从外省市输入上海的肉类产品持有非疫区证明和运输检疫入境证明,且证货相符。
2.如乙方供应的肉制品存在“瘦肉精”、“注水肉”等疑似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暂扣并交由相关法定检测机构复检,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复检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肉制品由甲方销毁,或移交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3.甲方应严格审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资质,并可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场所、质量管理和生产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跟踪,乙方应予以配合。
4.如乙方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供应“瘦肉精”、“注水肉”等不合格肉制品,甲方有权将其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报上海市连锁经营协会及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肉制品销售过程中,甲方应按不同批次建立统一的台帐,妥善保管所有资料和验收单,以备查验。
6.乙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协议作为超市(大型超市)产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盖章):_ _ _ _ _ _ _乙方代表(盖章):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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