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合同号:之诺。供方:需方:第一条为认真执行经济合同法律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认真执行,特签订本总承包合同。本总承包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具、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保用品、丝绸等九种商品的购销业务。
对于特定类别(品种)的交易,需要签订特定的商品购销分包合同。供需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一份表格形式的购销合同。
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承包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包合同不能改变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因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一方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包括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另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违约。因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以赔偿。
在新的协议达成之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对于按需方指定的颜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安排生产后,双方需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得变更。
如需变更,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如果供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按规定要求履行合同,损失由供方承担。第三条购销合同中的商品价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对于部分商品,双方可以协商优惠措施或协商定价。签订的合同和交易的商品的定价标准都是正品价格。
对于副产品和等级产品,差额按通常的扣除率定价以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格)商品,允许上下价格相差在10%-15%以内(差价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中有规格差异,则按中档(等)单价成交。),实际发货会分别按规格定价。在合同规定的交货(交货)期限内,如国家或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价格,应书面通知买方,作为交货时定价的依据。
逾期交付,如遇涨价,按原价执行;如果价格降低,应适用新的价格。逾期交货,涨价执行新价格,降价执行原价格。
因价格调整产生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货物异地供应价格为车船交货价格,装货装船前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如果装船费、运杂费和运费列在一份单据上,不能分割,则由买方承担;对同城需货的单位(包括外省本地单位),工厂直拨货由工厂发货或由买方提出。承运人根据相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运费负担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没有此标准的,按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执行;没有工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应商应仔细检查并严格控制货物,以确保货物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应允许退货。
如果是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以协调解决。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应商应确保商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买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方承担。第七条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应商的开标日期为准。
工厂直接交付车站、码头的货物,以工厂交货日期为准。如果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结束后十五天内订货,则不视为提前交货或延迟交货。
如果买方要求分批交货,供应商将在批准后分批交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由供应商托运到其他地方。
买家要自行付款的,要持加盖财务章的自提证明,送货费用由买家承担;同城除厂家直送部分,买家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提出(遇节假日顺延),逾期部分的仓储费用由买家负责。如果延迟是由于运输或买方要求延迟交货不超过30天,合同将不被延迟。
第八条有有效期的货物,有效期仍超过三分之二的,供方可以交货,有效期不足三分之二的,供方应在交货前征得需方同意。第九条供应商应委托承运人按照双方约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装运货物,并努力补齐运力或吨位,以节约成本。
一方如需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协商一致后再办理装运。在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仍应执行。
买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供方未经需方同意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增加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十条货物的所有权在取得装运证书时转移给买方。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损坏等事故,买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供方过错不允许向供方索赔。
但供应商应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买方索赔。买方收货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督卸货,检查大件物品,检查包装。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交通部门索要所需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如属供方责任,需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受理无误。
供应商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并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赔偿。
如有关文件未能随货,货物到达后,买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声明接受,并立即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将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答复;如货物为多次错(串)装,买方不得自行使用,应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通知供应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委托承运人托运的所有货物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需方应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开箱时发现溢出、破损、串错、商品质量等问题的,买受人应当在货到后90日内向供货人提出查询(单件商品价值2000元以上的,15日内);如果发现货物发霉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通知供应商。
逾期视为验收。进口货物和外贸库存转入国内市场的货物涉及外贸询价,询价期为买方收货后六十天,逾期供应商不能接受。
向供应商询价时,要填写“询价单”,一项一份,不要搞混了。“询价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商品名称、规格、单价、装箱单、开票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损坏程度、合同号、制造商名称、供发货单号(即请购单,下同)。
以此类推,保留真品。供应商应在收到“询价单”后十五天内做出答复。
上述项目不全或多种商品混装,且货物不是供方提供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询价单”。为减少部分询价业务,凡列入“供发货清单”的物品,损耗在五元以下,损坏在十元以下的,一律不予询价(备件除外)。对于大件商品(如缝纫机机头、零件等不良品)的询价,买方会将不良品直接送到工厂,询价清单会发给供应商,清单上会注明出货日期。
当买方发现错误(如发货错误、多件)、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收货时,属于供应商的责任。需要退货的,应当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通知供应商,逾期供应商可以拒绝收货。同时,买方不得擅自退货或将货物运回供方。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给予答复并提出建议。
逾期不回复,视为买家同意退货。任何逾期退货和非供应商责任的退货应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货款、运杂费、保险费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以验货付款为准。
如有无理拒绝、逾期付款或拖欠付款的情况,该方应按有关银行部门的规定支付滞纳金,并由开户银行将款项拨付给供应商。如需变更银行、户名、账号,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
如果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或通知中的错误而影响结算,买方应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经供需双方协商,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付款结算(1。托收和承兑<附加订单结算协议>),除非另有书面规定;2.交货前付款;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当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1.如果供方不履行合同,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一般情况下,货物违约金为无法交付货物总价值的%(在1%至5%之间确定),但买方有具体要求的货物违约金为货物总价值的%(在10%至30%之间确定)。2.如果供方逾期交货,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和逾期交货的总价值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3.因供方提前交货、多付或错交而造成的买方在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供方承担。4.未经供方同意,需方退货的,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总价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具体要求的商品违约金为退货总价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回程的运输和其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5.如果买方延迟交货和延迟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迟付款的规定,应根据延迟交货和延迟付款的总付款金额向供应商支付延迟交货和延迟付款的违约金。6.买方应承担由于提供给供应商的交货地点或交货地点的错误而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供应商或运输部门因处理买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承担因供应商保管货物不当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和保管费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货或拒付货款。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商务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总承包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第十六条本总承包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有效期是每年一次。到期双方无异议的,总承包自动延期一年。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或终止本主合同,应在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但在本总承包合同有效期内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包合同仍由本总承包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均以收件人收到日期和邮局盖章日期为准。时限的计算包括本数。
商品购销的具体分包合同一般采用一货一单的形式(见附件1、2),如有特殊要求可自制格式。2009年9月9日,供方盖章,需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电报挂号:电话: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