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邮政编码:_ _ _ _ _ _ _ _电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职务:_ _ _ _ _ _ _ _ _ _
受让方(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邮政编码:_ _ _ _ _ _ _ _电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职务: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根据本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藏品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开发活动,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利用和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有关规定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定义如下:
1.“地块”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定义的区域。
2.“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部分出让土地,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益作为还款担保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
3.“总体规划”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 _ _ _ _ _ _开发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
4.“地块开发方案”是指开发企业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并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局和安排。
“公共设施”是指给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根据地块开发规划,通过土地综合开发建设而成。
6.“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和战争。
第三章土地出让的范围、面积和期限
第五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 _ _ _ _ _ _ _ _ _市
第六条第五条所称土地总面积为_ _ _ _ _ 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 _ _ _ _ _ _ _ _ _ _年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八条根据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本合同项下租赁土地为建立以外资企业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也允许部分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配套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注: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照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间,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转让给第三方时的土地增值费以及国家规定的相关土地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元
第十三条本合同双方签订后_ _ _日内,乙方应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 _ _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 _ _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逾期未支付全部费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在日内按规划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 _ _ _ _ _ _年起逐年支付土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币)向甲方支付土地费用。
美元(港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付款前一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前或当日将本合同要求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账户。银行名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 _ 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承担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变更而导致的迟付费用。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乙方有权在实施地块开发计划并完成所有公共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共设施建设并建设一般工业厂房、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地面建筑,或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_ _%或视具体情况而定)后,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土地的剩余使用权。
第十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应在转让前_ _ _天通知甲方。转让合同签订后_ _ _ _日内,双方应将经公证的真实完整的转让合同副本送交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证,并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二十一条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出让人丧失所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受让人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须经甲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另行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共设施建设,完成一般工业厂房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建设后,乙方作为出租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剩余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方。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剩余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一个或多个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评估的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笔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本合同项下土地开发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在抵押前_ _ _天通知甲方。抵押合同签订后_ _ _日内,乙方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及由此取得的经公证的本票或借款协议送交甲方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或第三人按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取得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_ _ 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抵押权人或根据第二十八条代替乙方的第三人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甲方有权无偿收回租赁土地的使用权,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使用者应当交回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必须在届满前_ _ _日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在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金等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限内,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和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该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发生不可抗力时,一方应在_ _ _小时内以书面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_ _ _天内,向另一方提交报告,说明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或需要延期履行合同的原因。
第三十五条除非国家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其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效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续立法或法律变化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必须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后实施。
第二章XI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在收到另一方指明违约的通知后_ _ _天内纠正违约行为。如果在_ _ _ _ _ _ _ _ _ _ _之后违约仍未得到纠正
第三十七条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延迟取得土地使用权,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相应顺延。
第三十八条乙方如未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则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应支付应付款项的_ _ _ _%的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乙方未按开发计划建设土地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内完成公共设施建设的,应至少在规定的竣工日期前_ _ _天通知甲方。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竣工日期:如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合理认为延期不能成立且不批准延期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等于未开发的公共设施占需要开发的全部公共设施的比例。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证签发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未能在_ _ _年内招徕和安排土地上的所有建设项目,应至少在规定日期前_ _ _天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无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任何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应在实际收到时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名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法定名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法定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邮政编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邮政编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电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电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false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false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任何一方均可变更上述通知和通讯地址,并应在变更后_ _ _日内将新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书写,两种语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两种语言之间有任何差异,以中文为准。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签订于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乙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代表:_ _ _ _ _ _ _ _ _ _代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