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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电单元(简称供电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邮政编码:_ _ _ _ _ _ _ _电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职务:_ _ _ _ _ _ _ _ _ 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单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邮政编码:_ _ _ _ _ _ _ _电话: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职务:_ _ _ _ _ _ _ _ _ _

为了协调供用电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建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用电,根据国家供用电规则的规定,供用电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电压、容量和期限

1.受电位置:

2.受电电压:_ _ kV _ _ _线三相交流_ _ _ _ _ kV。(其中,3 kV及以上电源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化为额定电压的+/-%;10kV及以下的高压电源和低压电源的电压变化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电源的电压变化范围为额定电压的±10%。电网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的,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的,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星期/秒。)

3.接收容量:三相变流器_ _ _ _ kVA,其中_ _ _ _ kVA _ _ _台,_ _ _ _ kV _ _ _安培台,……。

4.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_ _ _ _ _ _ _ _ _ _年起生效

第二条。电力用户新安装、增加容量和改变用电量

1.用电人新装或增加用电量时,应向供电人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2.供电企业为新安装或增加的电力用户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有效期为_ _ _ _年,低压有效期为_ _ _ _个月,逾期取消。如遇特殊情况,用电方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期。

3.电力用户新装或者增加用电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缴纳岗位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量增加而进行的输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者改造的部分费用。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供电线路或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电力用户投资建设的输变电、配电设施建成后,其产权应当按照国家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确定。

。用电人提出减少用电量的,供电人应当按照用电人提出的期限保持原有容量,保持期限最长不超过_ _ _ _年。保留期内恢复用电时,再次交付贴费;滞留期超过恢复用电要求时,按新装、增容程序办理。根据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变压器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才可视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人是否申请恢复用电,都应当缴纳全部基本电费。

6.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电表、移动用电地址等,供电方应当提前办理手续。

停了电,要结算电费。

因供电地址搬迁而变更供电点时,新地址的供电按新装供电办理。

第3条设计、安装、测试和电源连接

1.电力用户新安装、新增或者改造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程序。

2.高压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电力负荷分布图;

(3)负荷构成、性质和安全功率;

(4)功率因数、无功补偿和容量的计算;

()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

低压电力用户应提供负荷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 kVA (kW)及以上的低压电力用户还应提供用电量计算和无功补偿数据。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两份,供电方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一份返还用电方施工。如果用户更改设计,应将更改计划提交给供应商审查。安装完成后,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和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由供电方检查合格。

3.无功功率应就地平衡。用电单位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随着其负荷和电压的变化及时投入运行或切断,防止无功功率回送。用户向电网提供规定峰值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装有负载调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的功率因数大于0.90;

(2)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的其他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在0以上。;

(3)批发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0。

4.供电前,用电方应提出用电指标申请,并与供电方就供电方式、装机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信、计量方式、电费收取等签订供电合同(或协议)。,供电商可以装表接电。

。电力用户的冲击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以停止供电。

第4条安全用电

1.供电企业供电设施的计划维护、校准和测试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切断电源时,3 kV以上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10 kV一般一年不超过三次。计划停电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方。

2.用电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和测试,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当用户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修复;多路供电的电力用户应当配备联锁装置,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配备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当向供电方备案,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电网故障时向电网反向输电。

因用电方原因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停电时,用电方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 _ _日内提交事故分析报告。

3.电力用户和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定和试验。供电方整定并密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更改。

4.供电方应当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进行监督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用电方共同做好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量

1.用电单位应定期提交计划用电指标申请,计划用电指标包括: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用电定额、需用电量、最大用电负荷、生产班次、节电措施等。在计划期间。

2.用户设备的维护应尽可能安排在旱季。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当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照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定额。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用电扣费”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电力用户应当定期编制节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电任务;供电人应当监督、检查和帮助用电人节约用电。

2.电力用户应积极采取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节约用电的有效经验。因此,用电方节约用电,“三电”办不得降低其用电指标。国家推广的一切节电技术措施,都必须纳入节电措施计划并付诸实施。如果用电用户不使用,“三电”办可以相应扣减用电指标。

3.电力供应商和消费者应加强对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家用电包费包制,由个人按实际用电量支付。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得到供电局的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和产权界限

1.根据产权分界点划分供电方和用电方的电气设备维护管理范围,其确定原则如下:

(1)对于低压供电,以供电连接线的最后一个支架为分界点,该支架属于供电方;

(2)10kv及以下的高压电源,以用电设备的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个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kv及以上高压供电时,以电力用户界外或电力用户变电站外的第一基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户的线路,以供电方变电站外的分支点或第一基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管理的供电和用电设备,未经主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改动。因紧急情况需要操作或变更的,事后应及时通知主管单位。

3.因工程建设或线路维护需要,供电方凿墙、挖沟、挖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在用电方处,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相关安全制度。用户在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域工作时,应取得供电方的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的监督下工作。竣工后,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能计量和收费

1.计量电能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检定、拆除、封存和启封由供电方办理。高压电力用户成套设备自带电能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作为计费电能表使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结束后,办理资产无偿移交手续。

安装在63 kV及以上计量点的计量表计应使用变压器专用二次回路;安装在63 kV以下计量点的计量表应配备专用变压器,不得与保护和测量回路共用。已经共享的,应当逐步完善。

2.产权边界处应安装计费表计,变压器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耗由产权人承担。

3.用电方负责保管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能表及附件。因用电人的责任造成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赔偿或者承担修复费用。因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人工费和材料费由用户承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表时,供电方应尽快办理,校验合格者收取校验费;不合格,不收检定费。如果用户对校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监督机构提出,直至国家计量局参与处理。用电人提供的分表由供电人维修和检查,并收取费用。

。收费用电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者记录不准确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误差和起止时间退还或者补足电费。起止时间不明确时,可按国家供电规则的规定计算。

6.供电方应确定抄表日期,按时抄表收费。用电人应当按照供电人规定的期限缴纳电费。逾期不交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用电量多的,银行会分几次分摊电费,月底抄表结算。供电可以委托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代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人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人供电的,应当事后补足电量和数量,并向用电人支付供电不足部分电费的_ _ _ _%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人损失的,供电人还应当赔偿用电人的损失;当用电方用电量超过计划目标时(包括容量少用电量),供电方将扣除超额用电量并征收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途用电电费的_ _ _ _%计算。

2.供电方因经营运行事故停电时,按照停电时间内供电方可能用电量的五倍电费(单次电价为四倍)进行赔偿,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供电方的普通用电量计算。但如果电力系统开关跳闸,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者对于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止其中一个电源,其他电源能够满足用电方备用电源设备的容量,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外部停电的,用电方应当按照少供电的电费予以赔偿。因用电方原因造成事故,因供电方责任造成停电范围扩大的,用电方不承担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当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范围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使用的不合格电费的20%进行经济补偿。但如果用电方的功率因数达不到本合同的规定,或由于用电方的其他内部原因造成电压波动,供方不承担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波动范围的时间以用户提供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并经供应商核实;如果用户没有配备该仪器,则以供电方变电站的电压记录为准。

当周供电率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使用的不合格用电的电费的20%进行赔偿。

当周费率变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由用电方提供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费率自动记录仪进行记录。

6.因施工失误或供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将高压带电线路拉断并接入低压供电线路,消费者用电设备被烧坏的,应当修复设备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人在低电价带电线路上接高电价用电设备或者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按照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人缴纳差额电费,并处差额电费一至二倍的罚款。使用起止日期难以确定的,至少按3个月计算。

。用电人擅自增加用电量超过上报容量的,应当补足电费,并处以每千瓦20元(KVA)的罚款,对私自增加的设备予以拆除、封存。用电人擅自使用已报停或启用封存的用电设备的,应当补交电费,并处以每千瓦20元罚款,擅自启用的用电设备应当重新封存。

9.用电人擅自移动、改动或者操作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线路或者其他供电设施的,处_ _ _ _ _ _元罚款。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自行引入备用电源的,按其容量处以每千瓦0元罚款。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和用电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必须根据国家供用电规则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电源供应商: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代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于_ _ _ _ _ _ _ _ _ _ _年

电力消费者: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代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于_ _ _ _ _ _ _ _ _ _ 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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