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日期:
订单编号:
买家:
卖方:卖方和买方签署本合同,并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进行交易:
(1)名称和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总计达
允许溢出和不足_ _ _ _%。
(5)包装:
(6)装运港:
(7)目的港:
(8)运输标志:
(9)装运期:收到可转船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后_ _ _ _天内。
(10)付款条件:100%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必须注明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可以议付。
(11)保险:根据发票投保110%保存险和战争险。
顾客自理。
(12)买方应在_ _ _ _ _ _ _前开立这批贸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或对由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行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发票、中国商检局或工厂出具的质量证书、中国商检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字;如果本合同是CIF条款,应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4)对于CIF条件下的交易,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保险范围仅限于本销售合同中所列的范围。买方如要增加保险金额或保险范围,应在装船前征得卖方同意,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15)质量和数量索赔:如果交货质量不合格,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15天内提出。对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他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16)卖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交付本合同所述全部或部分货物不负责任。
(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故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也可以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
(18)请填写买方开给卖方的信用证中的确认号。
(19)其他条款:
卖方: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