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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专利登记,台湾专利申请

台州专利登记,台湾专利申请

[分类编号] 402001199303

【法规名称】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受理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发者]专利局

[颁布日期]1993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 1993001

[到期日期]

【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件编号]国家特殊法字(19

3)第63号

【名称】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受理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的通知

[标题]

【标题】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处),国务院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派出机构、专利代理机构:

关于受理台湾同胞专利申请问题,我局分别于1987年和1989年发布了《关于受理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国办发〔1987〕215号)和《关于受理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国办发〔1989〕98号)。为适应形势发展,我局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订,结合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受理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规定》。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关于受理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和《关于受理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法规名称】附件:关于受理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1.台湾同胞和大陆同胞一样,可以就自己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获得专利保护。

2.台湾同胞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当使用“中国台湾省”字样。

3.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保证中国专利局与台湾省专利申请人之间的沟通,自然人应通过在中国专利局注册并公告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

四。台湾省法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应当委托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5.中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湾同胞同大陆同胞一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中国专利局办理第一次正式申请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手续。中国专利局将接受那些根据其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第一次正式申请向中国专利局要求优先权的人。

六、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费用以人民币外汇支付。

作者: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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