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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

[分类编号] 40200119602

【法规名称】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发布单位]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

[颁布日期]1960年第201号

[实施日期]1960年第201号

[到期日期]

【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件编号]

6)国专法字第13号

【名称】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规定的通知

[标题]

【标题】全文

1.为了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避免耽误访问学者、进修生、留学生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机会。(以下简称中国学者),上述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由中国驻外使馆科技处或其他负责科技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国驻外使馆科技处)管理。国内归口单位是中国专利局。

2.中国学者在国外所作的发明创造,根据所在国专利法及相关规定明显属于职务发明的,经报使馆科技处核实后,可由中国学者在国外工作的单位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申请专利。

如果不是明显的职务发明,要争取我们的专利申请权或者共同申请权;必要时,使馆科技处应尽快与国内有关部门联系,决定处理措施。

3.如果是明显的非职务发明,要上报大使馆科技处,确定其经济意义等等,这样就可以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了。然后根据情况申请国内申请或者申请第三国专利。申请所需外汇原则上应在境外自行解决。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联系国内派出部门或者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基金。

4.在国外获得的专利权的归属,依照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5.在中外科技合作项目中,除另有约定外,中国人员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国人员的国内派出单位;根据情况,可以向使馆科技处反映,允许其直接在国外或者先在国内申请专利。

6.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和中国专利局(85)135号文件的规定,不得擅自带到国外申请专利。

7.在处理上述事务的过程中,如有问题,使馆科技处可随时与中方联系。中国专利局应当尽快研究,然后将处理措施反馈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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