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号】402001199730
【标题】关于香港回归后Mainland China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时效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发布
[颁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9日
[到期日期]
【内容分类】专利申请审批程序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57号
【名称】关于香港回归后在Mainland China和香港申请专利若干问题的说明
【法规名称】现公布《关于香港回归后在Mainland China和香港申请专利若干问题的说明》。
[章节名称]描述
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单独的专利制度,实施香港的《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为方便mainland China、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办理相关专利申请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和居民提交专利申请的问题
(一)提交国际申请
中国专利局是受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和居民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国际申请的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二)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中国专利局1995年8月21日公布的《关于在港澳地区申请专利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保护的国际申请问题
(一)申请人在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希望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的,除向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和授予手续或者短期专利的授予手续。
(二)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应当向香港知识产权局办理标准专利登记手续,以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即自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该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自国际局公布中国专利局发出的国家申请号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并自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和授予请求手续。上述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期或国家申请号公告发出日期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为使其国际申请获得香港短期专利的保护,主张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国际申请人,应当自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自中国专利局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短期专利授予手续。
上述程序适用于1997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的申请。
三。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利保护
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根据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在中国专利局公布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备案请求手续;并自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和授予请求手续。上述程序适用于出版日期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四。有关在香港保护短期专利或注册外观设计的问题
需要香港短期专利(通过上述国际申请的除外)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或《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香港的专利法规和规则,如果想在香港获得短期的专利保护,还应提交由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国际检索单位或香港知识产权署指定的专利机构作出的检索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