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内容与专利法修改1相一致。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做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现行细则第六条、第七条,修改现行细则关于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的相关规定)。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规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精神,参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见新规则第六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2.进一步明确支付的相关规定。
按照目前的细则,发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每年要交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新规则改变了这种支付方式,规定维护费应与授权程序一起支付。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是不需要支付维护费的。新规则进一步澄清了与支付有关的其他问题(见新规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连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有些法院裁定专利权应当保全或者转让给他人,需要我局协助。但目前的规则并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新的细则增加了相关的规定,规定所有人的嘴唇特别傲慢,穷人要扔到黑夜里,以此来抄队的轻重缓急,捣乱,惩罚,记录欺凌之韵。(1)参照专利合作条约(pt)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进行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第24条和第2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的程序的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为拖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手段。新规则为此作了补充规定(见新规则第7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