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九条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一定要清楚。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应达成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应清晰准确。对于部分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损耗、超欠范围和正负尾差。
3.产品的型号、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没有此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些干、鲜、活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才能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由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确定,包装材料的供应由双方约定。产品价格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双方协商。
6.交货期限和地点应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和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易腐易碎产品和生鲜产品,供需双方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通过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付(交货)方式可根据有关规定由双方确定。〗
交货(交货)日期的计算。凡投递和转发的,应当以投递时交通部门的邮戳为准;如果交货,以供应商通知的交货日期为限。
9.需要明确贷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和方法做出明确规定。
1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违约时要处理。
12.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