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合同适用于本市市区及郊区城镇(含张镇)国有土地范围内除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和租赁给本单位职工的系统公房以外的其他所有房屋的租赁。
2.本合同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办人居住或者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与他人以合作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双方应向对方提交本合同中提及的相关证书和证明。
四。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或另有约定,应在空框内打叉。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合同条款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号:)
本合同双方
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出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和设施
1-1.甲方将位于本市(县)路巷(新村)1号的合法拥有的房屋(部分)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3.该房屋现有的装饰和设施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列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附件将作为甲方根据本合同交付乙方使用以及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时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租赁目的
2-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该房屋的用途为。
2-2.乙方向甲方承诺出租该房屋仅供使用。
2-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租赁期限
3-1.房子的租期是个月。从1999年到1999年。
3-2.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返还全部租赁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如需续租,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以及付款方式。
4-1.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壹万零壹元整)。
4-2.房子的租金在这一年里将保持不变。自2000年以来,租金每年都上涨10% .
4-3.乙方必须在每月月底前支付当月租金。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月租金的%作为滞纳金。
4-4.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其他费用
-1.租赁期内乙方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的计算或分摊方法:
-2.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房屋修缮责任
6-1.租赁期内,甲方应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使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乙方房屋或设施损坏,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进行经济赔偿。
6-2.除该房屋已有的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需重新装修或改变原有设施,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照规定,需要到相关部门(包括房屋的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后才能进行。租赁期满,如按原书面协议要求恢复原状,乙方必须恢复原状;乙方拆除新增设备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并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6-3.除双方在本合同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该房屋由甲方负责维修。
6-4.甲方维修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时,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业主维修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6-如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损坏或乙方损失,双方互不负责。
转租协议
7-1.除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他人前,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但乙方不得将同一房屋部分或分床转租给他人,也不得同时转租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人。
7-2.乙方转租该房屋时,所签订的转租合同应遵守以下规定:
(1)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转租期间,除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在转租期间,本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应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7-3.如乙方将该房屋转租,乙方签订的转租合同须经甲方签字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
7-4.若乙方转租房屋,甲方可从转租租金中获得收益,具体收益比例由甲、乙、以三方另行书面协议约定。
改变终止合同的条件。
-1.租赁期内,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不得变更或解除:
(1)甲方或乙方因特殊原因,经协商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返还部分或全部房屋;
(2)因甲方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房屋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或水、电、煤等无法正常供应。一次中断超过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该房屋正常使用的;
(3)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后天内纠正其违约行为;
(4)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搬迁,或其房地产权利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发生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非甲方责任的情形。
-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对方提出。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应负责赔偿,但本合同第(4)款和第()款(-1)项中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
乙方的违约责任
9-1.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该房屋,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让、出借给他人或调换使用;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除或改变活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限定时间内未予改正和维修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4)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的;
()因乙方原因及法律法规允许收回房屋的其他情形。
9-2.租赁期内,乙方未缴纳水、电、气等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上述费用%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个月,甲方有权停止供应或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3.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退租的,预付租金不予退还;如果预付租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9-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如乙方未能偿还贷款,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原租金倍的违约金。
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天,甲方将被视为未能履行本合同。除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消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2.租赁期内,如甲方未及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维修、保养责任,造成房屋损坏,给乙方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租赁期内,除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消乙方的损失,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4.本合同双方签订后,如甲方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房屋租赁证,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其他术语。
11-1.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私人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按规定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一日内,甲方负责按本市有关规定代表双方到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1-2.本合同在办理登记并取得房屋租赁证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如本合同变更或终止,甲方应负责在本合同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一日内,代表双方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