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是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的签约文本。签订合同前,买方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与卖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武汉市房管所。
法》,由市人民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全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取得《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书》的家庭出售政策性商品住房,一户限售一套。
本合同也适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非住宅房屋的销售。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正文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空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均可修改、增加或删除文本条款的内容。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未经修改的印刷文本视为双方约定的内容。
4.对于合同文本[]中的选定内容、空框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增加的内容,双方应协商确定。[]中选择的内容以√形式选择;如果实际情况没有发生或者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应在空框内打个×表示删除。
在签订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出示卖方应提供的相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6.本合同条款由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
卖家: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代理人:地址:
电子邮件: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买方:籍贯:性别:
地址:邮局:
身份证号码:电话:
配偶:性别: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性别: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地址:
《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经济适用住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基础
出卖人已取得位于第。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
推荐合同范本北京购房合同南京购房合同Xi安购房合同苏州购房合同武汉购房合同重庆购房合同本合同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文件号】编制国有土地使用证。
不:。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施工许可证号:.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依据
经审核批准,该经济适用房项目允许上市销售。武汉市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五经房[]。
第三条买受人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购买的住宅
该房屋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第【幢】项,户型为房厅厨。
魏,一个封闭阳台,一个非封闭阳台(见附件一)。
房子高米,属于结构。
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见附件2)。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所购房屋为[现房][预售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的[区块](见附件一)。
该建筑高米,属于结构。
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见附件二)。
3.如无特殊约定,则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估价依据、方法和价格
1.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房。
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汉[],核定销售基准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核定楼层调整率为%,实际售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1%) =人民币元,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
只要一百元。
2.该房屋为非政府定价经济适用房项目中政府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平方米。
元,合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第五条买受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房价款以外的任何费用。未计入销售价格的核定代收代缴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约定时,卖方必须出示受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基础进行面积确认和面积差异处理。
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房价款绝对值超出3%的部分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 × 100%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自规划设计变更批准之日起1日内签订补充协议。
2.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第七条支付方式和期限
买受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第八条交付条款和条件
出卖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房屋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房屋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3.出卖人和买受人对下列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日期和条件的约定:
(1)供水。
(2)电源。
(3)供气。
(4)引流。
()绿化。
(6)有线电视和宽带。
(7)小高层和高层电梯。
如因不可抗力或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货,卖方应在原因发生后1天内书面通知买方。卖方可以根据事实推迟时间。
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验收交接时,卖方应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并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所购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未出示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房,逾期交房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如因买受人原因未能交付,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协议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和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后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在通知送达后1日内就是否退房给予书面答复。
买受人未在通知到达后1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从买受人提出购房要求之日起算。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3.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卖方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如因出卖人原因发生产权登记或债权债务纠纷,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2)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买受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根据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已付款退还买受人,合同解除。如果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经卖方同意,合同将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根据本合同第七条应支付的应付款与本期实际支付的应付款之间的差额;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按照相应的分期付款金额与当期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确定。
2、
。
(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如出卖人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后日内返还买受人。
已全部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终止。如果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应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违约金(该比例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例)。
2、
。
(四)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出卖人应当双倍支付装饰、设备差价。装饰、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批准为准。
2、
。
(五)产权登记协议
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 _ _ _ _日内,将出卖人要求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交付给买受人自行办理权属登记或者接受买受人的委托办理权属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一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是本合同的附件。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出卖人应当按照《住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卖双方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非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供使用。在使用期间,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用与该房屋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其占用面积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相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买卖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1.该房屋所在项目的下列部位和设施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2) 。
2.买受人应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3、 。
第十四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规定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武政[200]30号)相关规定,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满五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买受人在市、区房地产交易窗口按当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房屋总价款的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收益。具体比例按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凭交款凭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性质变更为“转让土地”。
第十五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附件4)。
第十七条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及其附件中,填写在空框中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持有如下:卖方和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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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原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字):买方(签字):
[法律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签名)
签署日期:
附件一:经济适用房平面图。
卖方(签字):买方(签字):
附件二: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卖方(签字):买方(签字):
附件三:装修及设备标准
1.外墙:
。
2.内墙:
。
3.天花板:
。
4.接地:
。
,门和窗:
。
6.厨房:
。
7.浴室:
。
,阳台:
。
9.电梯:
。
10.其他:
。
卖方(签字):买方(签字):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卖方(签字):买方(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