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设备齐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运行所需的有效证件。
2.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车辆被盗和第三者责任风险。
3.提供租赁车辆免费维修、合理使用故障维修、市内租赁车辆救援。
4.因承租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租赁车辆达不到第一条第一款标准的,提供同档次的替代车辆或者降低租金。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2条。
4.如发生第款内容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
6.出租方不承担因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而导致的任何连带责任和任何超出本合同约定的风险赔偿范围的经济责任。
7.承租人对租赁车辆在合同期内的交通违章处罚不服的,出租人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出租人有权了解汽车租赁申请人和承租人的信用信息。
第二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人提供的保证租赁车辆使用功能的服务。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是指满足承租人需要的驾驶过程;租赁车辆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方保证车辆性能。
4.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免除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车辆被盗和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或出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改变、修理或增加租赁车辆的任何零部件。
6.确保租赁车辆由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限内,承租人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7.承担违反本条第2款至第6款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承担因租赁车辆维修、停放不当造成的损失;承担遗失租赁车辆号牌的补办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承担因租赁车辆使用不当或疏忽造成的任何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
第三条保证金
1.承租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全额支付相应的保证金。
2.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将退还给承租方。
3.保证金不得用于冲抵租金。
第四条事故风险和交通事故处理
1.出租人应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中车辆丢失、车辆被盗和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具体比例如下:交通事故和车辆被盗车辆损失的0%。
2.出租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意外风险。
3.上述风险损失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赔付程序计算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