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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企业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企业租赁合同纠纷,企业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双方:

_ _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

_ _及其合伙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二条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及答辩,经评标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_ _及其合伙人为中标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招标标底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租赁双方表示,租赁经营是社会主义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愿意在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创造企业租赁经营的新经验。

第四条租赁经营后,_ _厂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行业上属于_ _公司,原财税渠道不变。

第五条。_ _厂租赁经营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法令。

第六条_ _厂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_ _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租赁经营后,工厂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法人。

第二章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八条_ _工厂的租赁期限为_ _年,即从_ _年_ _月_ _日至_ _年_ _月_ _日。

第九条_ _厂共有财产_ _元,其中固定资产_ _元,流动资金_ _元。租赁给承租人独立经营。

第十条租金为_ _元,支付期限为_ _年。

其中包括:

_ _ _元/年;

_ _ _元/年;

_ _ _元/年;……。

第十一条租金由银行划拨,并于每年到期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

第十二条为发展工厂,出租人应将租金收入返还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并相应增加租金。承租人应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为租赁的固定资产提取不少于%的折旧基金和%的大修理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在租赁经营前清偿厂房债务。

第十五条承租人个人收益投资第3项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带走或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承租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承租人在租赁经营期内是_ _厂的法定代表人和厂长。合伙企业的承租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副主任。

第十七条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完全的使用权。

第十八条承租人对工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第十九条承租人对工厂的经营和管理享有以下权利:

建立机构的权利;

(二)人事任免权;

(三)专业技术人员任免权;

(四)奖惩、招聘和辞退员工的权利;

(5)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奖金分配权。

第二十条工厂纳税后的剩余利润由承租方自主支配,承租方可与职工讨论决定分配办法。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自租赁之月起停止发放工资和奖金,但保留原工资水平,并享有国家统一的晋升权。工资允许计入成本。承租人的生活费可以按月预付。垫付的标准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_ _%,其余留作承租人的风险保证金,租赁期满后一次性(或分期)提取。预付款每年结算一次。如果预付总额大于承租人的收入,则通过扣除下一年的预付额来补偿。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间,承租人享受国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待遇和免费医疗。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可对租赁设备中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旧设备提出处置建议,经出租人同意,办理手续并进行改造。

第二节承租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的厂房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或转包他人经营。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减少。承租人应对租赁的厂房和设备进行财产保险。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向职工汇报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合理建议。承租方应支持基层党组织、工会和共青团的工作,解决所需人员工资、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场地。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必须保护厂内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应当抵押价值元的财产。抵押财产在租赁期间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房贷要办理家庭财产保险。抵押物要付给出租人,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

第四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出租人的权利

第三十条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按时足额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条出租人有权监督租赁物不受损坏。

第三十二条出租方有权监督工厂的产品方向。

第三十三条出租方有权对工厂的财务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出租方有权检查工厂的产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出租方有权维护工厂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出租人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要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七条出租人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出租人不得转让工厂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政策和合同签订发生较大变化(指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发生变化,影响企业的利润比例),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承租方经营不善或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工厂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的,出租方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租方索赔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致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无法保证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四十五条租赁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租赁期满前三十天,承租方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评估表及_ _厂债权债务资产负债表提交出租方审查,出租方会同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经租赁双方代表签字后,承租人方可离开。

第四十六条租赁期满后,如该厂房仍需租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租赁双方应当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者,应负违约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的_ _ _ %作为违约金,并按日支付万分之_ _ _的滞纳金。

第四十九条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的,应当缴纳风险保证金。如果风险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租金,承租人应申请抵押物或抵押(保证人的保证金)抵付租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租赁期满,承租人不能按质按量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支付所缺数量价值_ _%的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_ _%的违约金。

第五十二条租赁双方发生争议后,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承租人代表发生意外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另行选举承租人代表。

第五十四条出租人的租赁经营计划和投标文件,以及承租方的投标文件和答辩材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合同文本有矛盾,以合同文本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经出租人和承租人代表签字并经_ _ 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市公证处各执一份。数份,报送_ _市经济委员会、_ _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_ _市财政局、劳动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_ _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_ _市分行等有关部门备案。

出租人代表_ _(签字)

承租人代表_ _(签字)

签署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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