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第一条合同描述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物的名称、质量、规格、数量、金额等要求,向乙方购买并租赁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乙方予以租赁。
第二条租赁物的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付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物应由供应商直接交付至承租方指定的交付地点交付给承租方。
2.租赁物到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并在签字盖章后向甲方出具租赁物验收收据。
3.如乙方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日内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则视为乙方已完整、完好地验收了租赁物业,并视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了租赁物业的验收收据
4.如果乙方发现质量、规格、数量等有问题。如有不符,且瑕疵或缺陷属于卖方责任,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天内取得商检部门的商检证书,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上述情况,甲方将协助乙方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购货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款对外交涉并处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租金担保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双方约定的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退还给乙方或约定为最后租金的全部或部分。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金额。
2.本合同委托乙方作为乙方的经济担保人。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支付租金,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期满时租赁物的处置
即确定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出租方与供货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正本,副本送部门存档。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办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YY。
签约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