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简称甲方。
公司:简称乙方。
1.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同意将马力吨的船舶出租给甲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仅限于工作,甲方只有派遣权。乙方船长负责航行安全和技术操作。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增加额外设备,需经船方同意方可实施。如船体及船上设备损坏,退租时由甲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恢复期间的租赁费,行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造成的损失按海事规定处理。
3.在租期内,船舶因天气(大气、雨、雾)等原因造成的延误计入租期。但24小时内发生机器故障或船舶责任收费的,甲方应通知船舶管理处按乙方的租赁费用退还给甲方。
4.无论航行还是靠泊,如遇不可抗力灾害、政府法令和军事行动等。,甲乙双方受损,可以通过海事向上级申诉处理。
5.租赁期限固定为年,自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止。甲方如继续使用或停止使用,应提前五天与船舶管理处协商,否则按租赁费或合同期限将船舶调回,并安排其他任务。
6.租金为每月人民币,船舶管理处从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结算一次,按月收取租金。租金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逾期部分按日收取。
7.乙方负责烧润材料,但乙方予以协助,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8.运送岩石和石头等特殊材料的船只应由甲方配备垫木以保护船体。
9.双方移交船只的港口。
10.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船舶管理处各持一份,甲、乙双方、船舶管理处及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持一份,以供执行。
11.本合同于19年月日生效。
12.本合同未尽事宜,须待双方协商一致后按规定执行。
甲方签字盖章:MM DD YY。
负责人:
账号:
乙方签字盖章:MM DD YY。
负责人:
账号:
法医权威:负责人:
日期年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