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试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合同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人(乙方):
托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场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方经协商,就《北京市场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中保证金的具体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保证金管理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北京市场协会)进行管理,并计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条乙方保证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保证金。
第三条乙方的保证金采用以下方式支付:
1.若由甲方移交给第三方,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据和第三方的收据证明。
2.如果乙方直接向第三方付款,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第三方收款凭证..
第四条乙方保证金适用于以下情况:
1.租赁合同终止后,因乙方商品和服务的缺陷导致客户投诉、索赔被确认为乙方责任的,甲方应从乙方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费用对客户进行赔偿或提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乙方商品和服务的缺陷导致客户投诉和索赔,经确认属于乙方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及利息中扣除相应费用赔偿客户或提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弥补甲方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解除合同,乙方押金及利息不予退还。
4.租赁合同终止后,如乙方拖欠税费或行政机关罚款,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进行支付。
第五条租赁期内,如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使用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必须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租赁合同终止后,甲方按约定使用乙方保证金及利息的,应保留相关凭证。
第六条乙方保证金的补充。如乙方保证金在租赁期内被使用,乙方应在使用后日内补足保证金,补足方式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
第七条乙方保证金的返还租赁合同终止后日内,甲方确认乙方无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保证金及利息应全额返还乙方。
第八条如乙方逾期未支付保证金或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第九条甲方保证金的支付方式甲方在市场收取租户保证金的,应当在市场一次性支付相应的保证金,为当年市场租金总额的%(2-%),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甲方应在每年月日前向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并在使用后日内补足保证金。新设立的市场应当在开业后三个月内向第三方缴纳保证金。
第十条甲方的保证金适用于以下情况:
1.甲方因自身原因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已付定金及利息的定金。
2、。
第11条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妥善保管甲乙双方缴纳的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指定账户,不得转移或者隐匿。
2.确认保证金按本合同约定的原因提取,不得挪作他用。
3.收取保证金应当出具合法、规范的收款凭证。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采取下列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第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和乙方(盖章)
居住地:居住地:
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市场登记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校长:校长:
电话:电话:
第三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电话:
指定银行:
指定帐号:
签名时间:
签约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