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日期、年、月、日
合同号_ _ _
出租方:XXX货运公司
承租人:XXX建筑公司第三施工队。
1.根据承租方的需要,出租方同意将四吨解放牌汽车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仅用于工地运输沙子、水泥、砖块、木材、预制板。承租人只有调度权,出租人的司机负责驾驶安全和技术操作。
3.承租人应负责租赁车辆的维护。退租期间车辆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原状或者进行赔偿,修复期间收取租赁费。因出租方派出的司机驾驶不当造成的任何损坏,由出租方承担。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承租人除支付出租人不能使用租赁车辆期间的租赁费外,出租人还应每日向承租人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四。租期定为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天,承租人如继续使用或停止使用,应提前五天与出租人协商,否则按合同收取租赁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来。
5.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结算一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
不及物动词使用的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转让回去,否则将向承租方索赔双倍租金。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支付,否则每逾期一天加付一天租金。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形成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