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及其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个月,出租人自年月日起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并自年月日起收回房屋。
第三条租金及租金支付期限:
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物业的维护:
第五条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变更。租赁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可以不征得承租人同意,但应当将所有权转让情况告知承租人。所有权转移后,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将成为本合同的自然出租人,享有原出租人享有的权利,承担原出租人承担的义务。
2.承租人因工作需要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租赁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租赁期限届满前一天,双方如愿意延长租赁期限,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协商后作出补充规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复印件并送单位备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校长:校长: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挂断电话:
银行和账号:银行和账号:
附件:法医(公)证意见:
经办人:认证(公)机关(盖章)
日期(注:除非国家另有规定,认证(公开认证)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有效期:



